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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城镇化亟待投融资机制创新

http://www.CRNTT.com   2013-03-25 08:50:29  


 
  文章认为,针对准经营性项目可以采取加拿大区域金融协调为主的模式或者公私合营模式,让各主体功能区内的参与城市共同分担区域内具有中等市场收益与中等偏下的社会效益项目。具体来说,可以根据中国对9大主体功能区各自的优势,分别制定适合各区域资信能力、区域财力的融资方案。如果采取公私合营模式,则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采用LBO(租赁-建设-经营)、BBO(购买-建设-经营)、BTO(建设-转让-经营)、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等方式。至于各地的经营性项目如电网、水网、公共道路等设施,因为未来收益明确稳定,完全可以尝试以市政债券融资为主的美国模式或公私合营的英国模式。鉴于目前中国信用市场不太健全、资本市场不太发达,还可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成立一定规模的城市公共建设投资基金,然后向公众发行公共建设基金券,由中央政府代为付息。在公共建设基金公司的股份分配上,可让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融资方分别认购10%、41%和49%的股份,当然也可以让社会融资方占大头,这个比例得视地方社会资金丰裕程度而定。

  文章表示,只要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城镇化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并对投融资政策与机制加以适当优化调整,中国城镇化建设融资规模是能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妥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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