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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庭能绕开中国强制仲裁南海争端?

http://www.CRNTT.com   2013-03-27 09:39:58  


 
国际海洋法法庭如果真做出仲裁,意味着什么?

  多数时候,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

  联合国承认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一个具有管辖权的独立国际私法机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有约束力的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它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等途径解决争端,其中调解、特别仲裁庭、特别分庭和海底分庭的管辖都是强制性的。所以如果仲裁庭真的对有关中国的问题进行了仲裁,这种裁决是有强制性的,理论上,中国作为缔约国是必须遵守的。

  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仲裁不一定适用于南海争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的强制性是否对中菲南海争端适用也还有一些不同的说法。一个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可以不接受强制仲裁。缔约国有权在任何时候做出书面说明,表明不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仲裁。也就说,中国如果回应,其实是有权终止的此次仲裁的。另一个说法来自参与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中国代表团代表、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原副所长陈德恭。他说,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针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发生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争端的解决是否有强制管辖权”这一问题是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议定书,由各国自愿签署的。而当时中国并未签署这部分文件,所以中国虽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在这些问题上,国际海洋法庭其实对中国并没有强制管辖权。

  最后,国际海洋法法庭也不能保证仲裁结果被执行

  在管辖权层面存在变数,在执行层面更是如此,特别是针对这类领土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即判决虽然在法理上和法律效应都在,但并不能直接左右当事国的行为。这种执行难,国际海洋法法庭由于创建时间短,承接相关案件少,例子还不多。但国际法院遭遇的执行难却有不少,由于两者在执行规定上的类似,所以类比起来也并无不妥。

  最近的案例,发生在2012年11月19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就拉丁美洲的哥伦比亚与尼加拉瓜之间的岛屿主权争议作出最终判决,但是裁决一经作出就遭到哥伦比亚政府的反对,而国际法院审理此案花费了11年时间。其它拒绝执行的案例也有:在“科孚海峡案”中的阿尔巴尼亚、“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的美国和“黑海海洋划界案”中的乌克兰等国都没有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专家毕家玮认为,由于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并无关于遵守执行其判决的标准或定义,使得国家可以通过执行部分判决或者声称会遵守判决来规避最终判决的执行。《国际法院规约》第五十九条关于国际法院判决的规定中,就仅仅明确了裁判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但并未就法院裁判的执行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也未规定当事国在不遵守判决时应当如何处理。从国际实践来看,尽管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国并未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的判决,但相当数量的实践表明当事国并未“合理”、“善意”地完全遵守判决,而仅是部分履行,甚至不遵守判决。

结语

  即便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对中国不利,那对中国也是无强制性,对南海争端的解决也没有什么决定性意义。但这次菲律宾主动通过国际规则争取利益的方式,却值得中国在今后面对国际争端时学习。(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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