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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反腐败的“制度笼子”

http://www.CRNTT.com   2013-04-22 14:19:35  


 
  新西兰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呵护有加”。该国媒体自成体系,往往扮演反对党的角色,与政府“对着干”。常有专职记者整天盯着政府,发现问题,就穷追不舍。因此,政府官员对舆论都非常在意,每天早上必先浏览当天报纸的头版,因为头版的内容基本是揭露问题的批评性报道,如果官员上了头版,那就“情况不妙”,一般情况下就得乖乖申请辞职。媒体就这样通过曝光政府及其官员的“负面新闻”,达到制约公权力的目的。希特利那“天大的腐败”就是因为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才导致妇孺皆知,举国震惊。

  新西兰还对民众的监督制定了保护制度。民众有权随时举报上至总理下至普通公务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也可举报,没有诬陷罪之说。因此,民众的举报热情十分高涨。2004年7月的一天,时任总理海伦.克拉克去南岛距基督城200多公里的一个小镇参加活动,当晚7时她要赶回首都出席国际橄榄球锦标赛开幕式。但她当时所在的小镇没有机场,必须在一个半小时内赶至基督城飞赴惠灵顿。为赶机,克拉克的车队一个半小时内疾驰了200多公里。然而,按照交通法规,在一般公路上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经过城镇、乡村时,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克拉克的车队显然超速了,这引起沿途居民的强烈不满,纷纷向警察举报。警方调查后,以危险驾驶和其他几项罪名对克拉克的随行人员包括司机和保镖提起诉讼,一干人分别受到了制裁。

  与此同时,新西兰人崇尚平等,官员没有特权,只要找个小小的理由,几乎谁都可以与总理通话,甚至约见总理;至于部长、市长,则随时可以相约或直接见面。政府规定,公务人员有义务接受公众的约谈,有责任向公众解答和说明公众询问的事情。由于民众与官员的联系渠道非常畅通,双方都能及时了解彼此的情况,这有助于政府廉洁高效运行。

  公务员腐败成本高昂

  新西兰在公务员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上,同样重视制度的作用,在队伍建设上主要有《国家部门法》和《雇佣关系法》,在廉政建设上主要有《公务员行为准则》。

  新西兰设有独立于政府的国家服务委员会,负责招聘公务人员,包括政府部门的首席执行官。国家服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招聘时,用人单位不得参与招聘。同时,由部门首席执行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所有人、财、物,代表政府与本部门的公务员签订雇佣合同,确定完成本部门任务和工作所适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由此,与部长形成权力制衡。

  公务员在工作中若出现责任事故或考评不合格,一般都会辞职或遭解聘。

  《公务员行为准则》强调“敬业、廉洁和政治中立”三大原则,把促进团结和与不正之风作斗争列为公务员的道德规范。同时,设有“避免利益冲突或影响廉政”的条款。2010年,担任少数民族事务和妇女事务部的首位华裔内阁部长黄徐毓芳不得不宣布辞职,就因为涉嫌利益冲突。议会有一项规定,任职多年的国会议员(内阁部长均为国会议员)和配偶出国旅游度假,可获数额不等的政府补助,但旅行期间不得进行经营活动。作为14年的老资格议员,黄徐毓芳享有这一待遇,然而,她和丈夫2008年底在海外旅行期间,丈夫从事了经营活动并签下一笔订单。这就触犯了避免利益冲突原则。于是,黄徐毓芳在丑闻曝光后的唯一选择就是辞职。总理约翰.凯伊在深表遗憾之际,也认为“这是一项适当的举措”。

  在新西兰,只要涉嫌利益冲突,下台是“没商量”的事。国会议长仅仅因停车被罚然后用国会的一纸信笺陈述原委,就被看作利用公权影响私事,最终辞职。国家警察总监因超速被巡警发现并拦截时“不由自主”地出示工作证件,巡警得知是自己的最高上司后,没有处理便放行,事件曝光后,警察总监也不得不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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