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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古迹涂鸦者的身份不是侵犯隐私

http://www.CRNTT.com   2013-05-27 10:45:16  


 
  ■ 中国法律不禁止公布未成年人做错事的事实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规定犯罪事件中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和所有未成年人的通信不得被他人获取和披露,不保护所有做错事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相对最详细,事实上是中国未成年人隐私权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而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他人不得获取并披露的只是涉入犯罪事件中的任何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和所有未成年人的通信、日记。中国法律管辖范围再无远弗届,也不能管到连在千年古物上乱刻姓字的小孩到底是谁都不能揭露的程度。

  不能把行为人宁可不予公开的任何个人资料视为隐私,“合理的隐私期待”必须是社会认为属客观合理的期待

  有些人没有寻求宣传,也没有同意让别人为他宣传,却因为他们自己的不诚实行为和过失而成为公众关注的事件的一部分,这些人并不在过失记录上也享有完全隐私权。在美国司法实务中,“合理的隐私期待”原则的两个要件“个人必须显现真正的主观期待”和“该期待必须是社会认为客观合理的”是“并存”而非“择一”的。亦即必须同时具备此二要件,始得认为个人是享有受法律所保障之“隐私利益”的。而全社会替一个人隐瞒过失显系不客观合理的期待。

  虽然大部分人都想隐瞒自己过去的不诚实行为和过失,但美国法学泰斗理查德德德.波斯纳对“此期待不属于不属于社会公认客观合理的期待”进行过论述:“法律如果容许售货的人可以就其货物质量作出虚假或不完全的陈述,这是公认的错误做法。但人们在售卖他们的货物之余,同时也在‘推销’自己。他们自称行止无缺,……但他们却同时隐瞒一些事实,而这些事实有助那些认识他们的人准确了解他们的品行。⋯⋯该等(被隐瞒的)数据对于这些人所作出关于自己的道德素质的(明示或暗示的)陈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限制披露这些数据,“无异于容许别人使用欺诈手段售卖货物”。

  □ 结 语:把名字加上“到此一游”刻上有三千年历史的古迹,无论如何此人身份不该是被隐瞒而不为人知的,刻字者当时自己恐怕也是这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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