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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为“聂树斌案真凶”辩护是天下奇闻吗?

http://www.CRNTT.com   2013-06-27 11:25:50  


 
  就25日检方庭审提交的“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来说,也没有看到明显不妥之处,关键在于按检方说法,当年案发后公安当局曾找过王书金了解过情况,这使得在附近工作、对环境了解的王书金存在“编造自己犯罪”的可能。而王书金交代的尸体特征与实际不符、杀人手段与尸体损伤不符、作案时间与实际不符、供述的被害人身高与实际不符,也的确是重大疑点,在25日的庭审中,王书金及辩护人没有直接反驳检方,而是要求查看证据,一定程度上能佐证检方说法并非毫无根据。

  也有很多人提出,王书金是多次作案,玉米地案又是十年以前发生的事情,王书金记不住细节很正常。的确有这个可能,但按照今天的司法精神,要重证据轻口供,在当年办案水平低、DNA这种关键证据没有留存甚或有意遗失的情况下,如果无法找到王书金犯下该案的关键证据,即便王书金的本性就是那样的坏,即便可能性非常大,也不能以此推断王书金就是真凶。

  就这一点来说,一审中因证据不足而对提到的王书金犯的第四个案子——“奸杀张某芬”不予认定,是目前司法的前进方向。

  ■ 但人们视此案为奇闻不是没有原因

  聂树斌案的认定本身问题严重

  王书金是个被法庭认定、且自己承认的多起奸杀案的犯罪实行者,人们不会对他报以同情,但这次人们普遍觉得他就是“真凶”(这点或助其减刑),完全是因为本案原先认定聂树斌为作案者的理据不足。

  1995年迅速结案执行的聂树斌案,完全是“靠口供定案”的典型,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的判案依据,完全依赖于聂树斌自己的口供,“指认现场一致”、“辨认被害人照片一致”、“辨认受害人穿戴衣物一致”,于是便认定聂树斌为凶手。在二审中,对证据方面也没有任何补充,也没有交代任何原因,判决书干脆径直称,“本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这自然给了造假的可能——谁来保证这其中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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