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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性婚姻合法化看美国社会的巨大进步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51:45  


 
链接:应该相信成熟国家民众的判断力

  2013年07月04日03:17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李宇辉 (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美国最高法院作出支持同性恋婚姻的判决以后掀起了轩然大波,各大国际媒体都腾出了头条进行报道。国内的同性恋权利问题虽然还远没有引起公权力关注(连纸媒讨论都很少),但在网络上也早已是大热的话题。

  婚姻合法化是公权力介入的结果

  大部分支持同性恋婚姻的人理由很简单:婚姻关系属于私人领域,与其他人的喜好无关。此论点显然是消极自由主义的一个经典论据。 密尔应该是第一个清晰阐述这一伦理原则的人:只要不伤害别人,一个人有权利做任何事情。他的理由是,一个人是对自己利益的最好的判断者。即使他判断的是错的,他也在通过他的“生活实验”来为人类社会积累知识,是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

  对于这种价值观,我有天生的亲近感。但是它在逻辑上并非无懈可击。如果以“不伤害别人”为原则,那么就必须要对“伤害”二字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穿一件丑陋的衣服影响市容算不算伤害别人?在淘宝上写负评砸一个人的生意算不算“伤害”?很多人认为美国是消极自由主义的践行者,但是美国也有21岁以下不能喝酒这样的法律。那么现实中,对于私人领域的立法到底界限在哪里?

  正是因为消极自由主义者没有办法清晰地定义“伤害”,他们无法反驳一些反同性婚姻的观点。比如评论员李铁先生的一篇文章就很难反驳。他的大意是:世界上真有完全私人的事情么?婚姻关系会影响税收、福利等(放在中国还有户口、生育指标的问题),并非完全私人事务;即使从纯社会伦理的角度讲,允许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允许乱伦、恋童等?后两者算不算私人的?

  其实我非常同意李铁所说的公域私域难以区分这一观点。但是有一点他忽略了,但凡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都是经过选民和立法机关授权才这样做的。虽然他们观念上可能认为性取向是私事,但在程序上,他们并没有把这个当成私事来处理。并不是说选民和立法机关特别想禁止同性恋,但是考虑这是私事所以作罢;而是他们主动地使用公权力赋予这项权利。因而对于这些国家而言,即使你认为婚姻不属于私人领域,你也不能否定人家的同性婚姻,因为人家本来就是当作公共事务来决策的。并不是少数同性婚姻支持者在抗拒公众利益,而是公众本身自愿地、欢天喜地地支持这样的立法。

  以上这一点,国内的同性婚姻支持者同样没有想明白,他们总是过于强调婚姻的私人性,却忘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从来都是公权力介入的结果。没有选民大范围支持而通过此类立法,我这辈子还没听说过。为什么这个问题在美国如此戏剧化,双方各有胜负?原因无非是美国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人数相当,难分上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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