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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轮奸的李某某无罪可能性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3-07-11 09:51:24  


 
  其实,按照法医的实践来看,性交后, 一般活体的阴道提取物在2一3日内可检出精子。另外,尽管阴道内的精液是强证据,也不是说体内检测不出精液强奸就不成立了,因为,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因为心情紧张而没有射精、被害人在被奸污后因为认为肮脏或者害怕而对阴道或者衣物进行了清洗等状况。附着在其它地方的精斑,施害人遗留在被害人身上的毛发、衣物纤维、血液等都是证据。只是,不得不提到的一点是本案被害人在事发后两天才报警,而案发地点又是在酒店,也就是房间中的证物几乎都不可能“存活”,酒店不可能不在客人走后不打扫卫生。而两天过去,犯罪嫌疑人身上能否检测到一些证据也存疑。

  当然,即使李某某确实没和受害人发生真正意义上的性关系,在两种情况下,他也不是无罪的,一是犯罪未遂的情况,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是他帮助同伴实施了强奸行为,例如帮助制服、按住被害人,或者“望风”,那么,他也是共犯。

  只是如果确实客观证供无法证实他与受害人发生关系,而其他在场人口供又对他有利的情况下,本着疑罪从无,法官一般无法认定李某某有罪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真的存在他虽然在场但是却没有实施强奸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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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二:如果证明双方是自愿的,比如“酒后乱性”——

  再来看例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制日报》提供过一起案例。2010年5月2日凌晨两点,黄某来到深圳市某休闲中心,要求该店服务员小云(化名)等人为其做足浴,其间黄某请小云等人饮酒。足浴后,黄某又请小云等多人一同到KTV唱歌并继续喝酒。次日早晨7时许,黄某带小云来到某宾馆开房,随后与小云发生性关系。次日下午,小云到派出所报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黄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表示,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足以得出黄某系违背小云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这一唯一结论,存在其他合理怀疑。因此,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另一个例子发生在广州。阿敏(化名)在广州地铁杨箕站邂逅了男白领阿斌,当晚即相约吃夜宵拼酒,阿敏醉酒后被阿斌送回自己家,醒来发现阿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且在得知阿斌没有戴安全套后,报警控告阿斌强奸。法院以强奸罪,对阿斌判处有期徒刑1年。本案判决引发巨大争议,许多法学界人士都认这样的“酒后乱性”不算强奸。

  例子的启发:在上海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撰写的《强奸案件证据软肋引发之翻供及对策》中也提到,该检察院在2010-2012受理的强奸案件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而除了说自己是未遂外,超过六成的就是改口称性行为是双方都愿意的。而许多专家就认为男女在都醉酒后发生性关系的问题很复杂,能否认定强奸要具体分析了。

  那么,在本案中:强奸案中最重要的认定条件就是“是否违背了妇女意愿”。针对本案,也不少人认为受害人去酒吧喝酒肯定自身也有问题。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说得很明确,“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所以,品格证据顶多是个辅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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