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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受害人:案发后多次受到恐吓和威胁

http://www.CRNTT.com   2013-07-11 12:38:07  


 
  2、该声明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来论证应当对尚为未成年人的李某某进行保护,是片面的。

  因为,国家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通过多种途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在该部法律中,不仅规定了社会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更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拄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履行了该义务呢。是否让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李某某辍学了呢。

  再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衙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尽到此项义务呢。是否对李某某进行了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甚至是否进行了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教育。

  3、该声明还说,“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导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启发生的。”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强奸她人的诱因,酒是本起强奸案的罪魁祸首。按照其逻辑,似乎所有卖酒的商场、饭店、酒吧等等,都应该关门。否则,一旦有人酒后强奸他人妻女,那么卖酒的人就会获罪,而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反而无罪。此观点何其荒谬难道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

  被害人杨女士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为自己的委托人服务的立场和心情,但希望他们能够尊重事实,在法律和职业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不要为了某种不便言说的原因,挑战法律和公众的底线,并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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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l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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