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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李天一案你需要知道的五件事

http://www.CRNTT.com   2013-08-28 10:28:14  


 
  原因:轮奸加重处罚,除因被害人连续遭受强奸,还因共同轮奸的行为人,要对自己与他人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担责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轮奸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现行刑法之所以将“二人以上轮奸”规定为加重类型,对轮奸加重处罚,不仅因为被害人连续遭受了强奸,而且还因为共同轮奸的行为人,既要对自己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也要对他人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 
   
轮奸需要如何认定?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且轮流对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奸淫的,即可认定为轮奸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二人以上轮奸的”不是从重处罚的情节,而是一种加重处罚情节,最重能判处死刑。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不仅被害女性客观上遭受了轮流奸淫的法益侵害,而且因为轮奸行为人往往存在意思的沟通、强化和行为的分担,使得行为人更加胆大妄为,强奸行为也更易得逞。因此,成立“轮奸”不仅要求被害女性客观上遭受了轮奸的法益侵害,而且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而不必要求一开始就具有轮奸的故意)。

  认定是否属于轮奸,不能仅凭时间的长短,而要考察时间的连续性。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较长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行为,那么,对妇女实施的时间是连续性的,应视为在同一时间段内的轮奸行为。 

  即使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参与轮奸,年满16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奸淫行为依旧构成轮奸

  针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共同强行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认定时,应该考虑“2人以上”轮奸只是强奸罪的量刑情节,对于轮奸的认定注重的是行为人共同造成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无关。

  从传统犯罪论体系出发,对于轮奸的认定,不能以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为前提。要判断上述行为的性质,必须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着手进行分析。在立法上,将轮奸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说明了轮奸对女性侵害的严重性。在轮奸情节中,被害人受到的侵害仅与受到2人以上轮流奸淫有关,而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关。只要行为人伙同他人,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轮奸情节即可成立。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不作犯罪处理,而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则认定其行为构成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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