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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淫魔富少”案22年判刑有何启示

http://www.CRNTT.com   2013-09-04 12:12:20  


  中评社北京9月4日讯/被称为“淫魔富少”的李宗瑞因性侵等罪行一审获刑22年4个月,轰动全华人圈的案子告一段落。李本人却叫冤,声称这是台湾的“夜店文化”。那么,该案到底反映了什么社会现象,又有何借鉴意义呢?

“趁机性交罪”背后是台湾社会独特的“夜店文化”

  法院认为李宗瑞犯的是“趁机性交罪”而非“强制性交罪”

  台湾的“刑法”对强奸罪分得非常细,而正式的统称叫“妨害性自主罪”。李宗瑞案的检方在性侵方面对他的指控是“强制性交罪”与“加重强制性交罪”,后者顾名思义就是前者的加重情形,在本案中指用了“迷药”。这也是为什么此案被广泛地称为“李宗瑞迷奸案”。可是最后法庭判决李宗瑞是“趁机”而非“强制”。两字之差,到底区别如何?原来,趁机和强制在于手段的不同,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女孩自己主动喝醉了,被李宗瑞趁机性侵了就是前者;如果李宗瑞故意把一个女孩给灌醉了,再性侵就是后者;而如果李宗瑞在女孩的酒里下了药就是加重的情形。

  鉴定机关未在毛发样本中检测出迷药的成分,而相关专家通过视频中女性的表现也不能判断受害者被下了迷药。再通过受害女性的供述和视频等证供,法院认为缺乏李宗瑞用了手段强迫迷晕或者灌醉这些受害者的证据。所以,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李宗瑞“趁机”强奸了19名女性(包括未遂的情形)。另外。因为未获同意就偷拍视频,李宗瑞也因此犯“窃录非公开活动、身体隐私部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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