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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向何处去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1 08:11:01 |
三、“内置金融”是农民村社共同体(集体)成员地权和农户地权充分实现的基础性制度
文章表示,“内置金融”是专指农民村社共同体内部的合作互助金融。农民的土地权利实际上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方面是农地农用权利和建设用地非农用权利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另一方面是农地和非农地使用权等的变现—抵押或交易权或处置权。显然,农民的两部分地权在台湾比大陆要充分。为何如此?很多人的解释是:台湾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的,大陆是公有制—集体所有制的。 但这完全是误读。 首先,农村土地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不是公有制,是民有制的,也是农民农地私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只有在过去没有市场、实行命令或计划经济和统购统销制度条件下才表现为“半公有制”性质—即所谓的“半社会主义”性质。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和统购统销没有了,村民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半点全民所有—公有制性质了,现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当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了。 其次,台湾农户的农地和农民共同体(农会)的非农地之所以能够抵押贷款,是因为农会内部有金融,即“内置金融”。如果台湾农会没有农信部,台湾农民及农会的地也是不能抵押贷款的。如果大陆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建立起“内置金融”,农户的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照样可以实现抵押贷款和在农民共同体内部充分流动。我在河南信阳郝堂村等地做过的十多年实验充分证明了这点。 因此,中国大陆农村发展的关键不是农地制度不适应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农民组织内部的合作互助金融缺乏)不适应农地制度。当务之急是让中国农村农民组织的内置金融发展壮大。 东亚小农的农地根本不可能在正规金融体系里抵押贷款,这是银行的一般职员都明白的—不愿意给小企业贷款,怎么可能给小农户贷款? 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中国台湾,都用了上百年的时间保护性、扶持性发展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内置金融,甚至限制其他形式的金融在农村发展,因为东亚小农的农地只能在农民共同体内的合作金融里实现抵押贷款(因为农地规模太小、且地块分散)。 四、城乡土地产权交易应该是两个不同市场 文章分析,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和城市土地产权交易是两个不同的市场,这是真正的正常状态。 日本和中国台湾农民的土地只准许优先在农民之间交易,并且要经过农会和水利会同意。日本和台湾农民的农地只能在农会(农协)内部金融抵押贷款,正规银行不接受小农农地抵押贷款(只有极个别例外)。日本和台湾农民及其共同体的建设用地也是在另外(非主流)一个市场上交易和另一个非正规金融体系内进行抵押贷款。 中国大陆的城市土地是能够在正规市场上正常买卖和在正规金融体系内抵押贷款的,但中国很多人从来就不明白农村农地和建设用地是应该建立另外一个市场体系和金融体系来充分实行产权的。最近在一个村子做“金地融托经服社”的实验,这个村子的承包地是30年不变的(2028年到期),“金地融托经服社”建立起来后,农户的承包地可以估价后存入经服社(存的时间越长,利率越高,农地“存款”收入也越高),农户的承包地也可以委托经服社经营,也可以在经服社抵押贷款;农户的住宅和林地也都可以估价后存入、或信托、或抵押给经服社。假如该村有人已经进城很多年了,想把其共同体(集体)成员的份额土地所有权、承包地、宅基地或房屋变现(退出村社),完全可以通过“金地融托经服社”实现。这个实验证明,维持土地村社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是有利人口流动和村社成员地权流动的。 目前已经进城的很多“新城市人”和“准城市人”在老家还有承包地和住宅,但不能变现,总以为是集体所有制不好。其实不是集体所有制不好,从某种意义上讲,集体所有制就是一人一份的股份制,如果集体所有制是实实在在的,集体有实实在在的“实力”(如金地融托经服社),集体成员权就可以实现有偿退出。 而要想实现集体成员权的有偿退出,就必须做实集体所有制,而不是虚置集体所有权。虚置了集体所有权,农地给你一百年,你到死也可能带不走你的一亩三分地的地权。日韩台农民地权能够充分实现,不是所谓的私有化了,而是有实力强大的农会及农会内置金融做后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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