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蓝拟“提升立院议事效率方案”必遭绿狙击

http://www.CRNTT.com   2013-12-17 09:28:45  


 
  在党团协商制度的问题上,又分为几个方面,其一是党团成立的“门槛”过低,给少数党肆意劫持多数党提供了组织便利。实际上,按照台湾《立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每届立法委员选举当选席次达三席且席次最多的五个政党得各组织党团;席次相同时,以抽签决定组成之。立法委员依其所属政党参加党团,每一政党以组织一个党团为限;且每一党团至少须维持三人以上。”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也确立了以党团为议事的基础,党团行为成为该法规范的部分,党团在“立法院”职权运作上依该法享有三种权利:议案提案权、出席党团协商权和政党质询权。

  由于只需三名党籍“立委”就可成立党团,这就给恰好只有三名“立委”的台联党和亲民党(林正二被判刑及褫夺公权之前)党团,就往往可以劫持拥有六十五名“立委”的国民党团,甚至是连拥有四十席“立委”的民进党团也不被其看在眼中。——不少经过各党团协商获得共识,连民进党团也不表反对的议案,往往只因是台联党团或亲民党团临时起意,其代表拒绝签字,就无法付交“院会”表决,窒碍议事的进度。

  而党团协商的过程,与“立法院”院会(全体大会)及各委员会会议是公开进行,并可由电视直播不同的,是秘密进行。因而在党团协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着政治交易,将人民的权益当作为政党的交易筹码,人民不得而知,也无从监督。

  因此,国民党团的改革方案,就针对着上述弊端而研拟,其主要内容包括:将党团成立“门槛”从三人提高到六人,以符比例原则。争议法案在一个月协商期满后,若有人要求处理,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表决,亦即协商不成的法案,也可以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落实各常设委员会的专业化,各常设委员会的召委也从现制二人改为一人,由单一召委负责委员会的议程;针对议事时发生肢体冲突、恶意破坏公物等失序行为,也将修正《立法委员行为法》,提高罚则、降低停权门槛,除增订最高五万元新台币罚款外,破坏公物也须照价赔偿,并由“立委”岁费、公费中扣抵,不再由民众买单;及设置“国会”警卫队,倘发生强占议场主席台等捣乱行为,导致议事被瘫痪的情况,“院长”必须强制动用警察权等。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