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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何去何从?

http://www.CRNTT.com   2013-12-26 12:03:21  


 
  首先,同性婚姻与宗教的关系错综复杂。2013年的《同性婚姻法案》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同性伴侣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这条看似清晰明了的规定背后却用了整整50页、17个条款、7个明细列表来阐述技术性细节。法案排除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国教圣公会为同性恋人士提供婚姻服务的义务,各宗教组织有权选择是否允许同性恋伴侣在宗教礼拜场所举行婚礼。这足见英国政府的纠结和用心良苦:既要承认同性结婚权,又要消除宗教组织的顾虑,不强迫他们违背宗教教义为同性婚姻举行婚礼。

  其次,同性婚姻与民事伴侣的关系难解难分。英国2004年通过《民事伴侣关系法》允许同性伴侣登记为民事伴侣关系,从而承受像夫妻一样的权利义务。现在的同性婚姻其实是在同性伴侣关系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那么,完全的平等真正实现了吗?还有一个细微的差别:“通奸”的界定仍限于异性之间的性行为,作为无效婚姻理由之一的“无性行为”只适用于异性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民事伴侣之间没有如夫妻一样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因而,同性婚姻在实质上没有超越民事伴侣,只是有了婚姻的名分而已。

  《同性婚姻法》生效后,同性恋者可以直接结婚,或者把已经登记的民事伴侣关系转换为婚姻关系。那么,民事伴侣制度还有存在价值吗?这个制度原本就是在同性恋权益保护进程中一个妥协性的过渡性的法律,面对同性婚姻的终极目标,按理应该寿终正寝了。然而有趣的是,最近一些案例表明,这个为同性恋者量身定制的法律,似乎还可以另辟蹊径,焕发新的生命力。在Burden v U K案中,一对长期共同生活的未婚姐妹,因为担心如果其中一个先去世,对方要缴纳高额遗产税才能得到遗产,于是诉至欧洲人权法院,声称她们无法像婚姻配偶或民事伴侣一样免征高额遗产税是不公平的。类似案例还有与儿子共同居住的老年人、长期相依为命共同生活的朋友而非同性恋者。他们可不可以利用民事伴侣关系,享有遗产继承权、养老金继承权、人寿保险、探望权、家庭团聚移民权等权利呢?这或许是同性婚姻留给民事伴侣的无法承受之重。

  再次,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关系微妙。根据同性婚姻法案,同性恋者不仅可以登记为民事伴侣,还可以直接结婚,也可以将民事伴侣关系转换为婚姻关系,甚至可以结婚后改变性别并保持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不能转换为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恋者对英国政府煞费苦心为他(她)们安排的制度并不完全满意。因为目前的制度是直接在婚姻制度中注入新内容,这不可避免地引导同性伴侣模仿异性伴侣的婚姻模式。有同性恋者认为,同性恋者应该有权发展出他(她)们各自独特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直接采纳异性伴侣的模式。可见,同性恋者的雄心远远超出了英国官方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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