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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中国重返法治国家建设

http://www.CRNTT.com   2014-08-19 09:11:51  


 
  不过,建设法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执政党再次把此提升到最高的议程,仅仅是实现法治社会的一个政治前提。在这个过程中,仍然会面临无穷的认知和政治上的困难。在中国,认知的困难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传统文化。传统中国并没有发展出法治精神,所强调的是“依法治国”,即统治者使用法律来统治国家,是传统法家的思想。这个理念到今天仍然根深蒂固,非常流行。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一直在争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就是对这一传统思维定式的担忧。实际上,不能把“党纪国法”理解成为党的干部只接受党纪的处置,而不受国法的惩罚。在现实生活中也不是如此。今天提倡法治,也要以法治党,也就是要把法治引入对执政党本身的治理。党的干部官员一旦犯罪,不仅要接受党纪的惩罚,也要接受国法的惩罚。

  第二种妨碍中国法治建设的认知是“法是社会的工具”。这种观点是传统文化中“法是统治者的工具”的对立面。中国传统有“法不责众”的说法——只要涉及的人多了,就无须考虑到法律。这种观念在没有法治传统的亚洲尤其流行。例如,台湾学生可以无视法律来占领立法院,而一些政党则在背后支持。即使具有英国殖民地法治传统的香港,这种观念也在流行开来,一些学者和政治力量在大力提倡“占领中环”运动,希望通过非法治的方式来实现政治目标。中国大陆更是如此,在每一次较大的社会运动中,法治往往是最廉洁的牺牲品。即使是律师群体,今天也经常偏离法治而诉诸于民众。

  实际上,从法治原来的意义上说,法律既不是统治者的工具,也不是社会的工具。法律是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法官就是裁判,是相对中立的裁判。作为第三者,司法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包括政府)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互动的平台,简单地把法律视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社会的工具,都会导致法律的滥用。

  当然,人们也不能简单地假设司法就是中立。司法,无论作为一种机构还是在这个机构工作的成员,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既可以受到政府的影响,也可以受到社会力量的影响。西方一般被视为是法治国家,但很多经验研究表明,司法(尤其是司法的主体法官)往往不可避免地要受政治力量的影响。所谓的中立只是在相对意义上的,就是要求司法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专业精神(professionalism),专业精神高于一切。

  第三种认知发生在中国如何确立自己的法治体系这一层面。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深受西方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受美国的影响更为深刻。西方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领先于中国,中国须要好好学习。不过,这并不是说中国要照搬照抄西方,中国也必须避免西方法治体系的一些劣势。例如,美国的“以法治国”(rule of law)经常演变成为“律师治国”(rule of lawyers)。如同其他领域,司法界本身也并非能够超越自己的利益。法律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保障,但不能简单地假定律师就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化身。相反,司法体制本身很容易演变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律师也是基于自私利益之上的。

  在美国,律师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巨大的社会问题。例如,美国人喜欢打官司,也被鼓励打官司,而不喜欢庭外和解。这种心态的形成和美国拥有庞大的律师群体有关。照理说是需求创造供应,但在美国的司法界可能相反。大量的司法需求是美国律师作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创造出来的。什么事情都要诉诸于司法,反而促成美国的司法体系不堪重负,不仅效率低下,而且社会经济成本无限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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