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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两岸协议监督条例症结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4-09-03 00:18:59  


 
  2、“立法院”对于“总统”的制衡

  (1)“立法院”可罢免“总统”

  根据规定,“‘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后提出,并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

  (2)“立法院”有弹劾“总统”的提案权

  “‘立法院’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经‘宪法’法庭判决成立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3、台湾“行政权”与“立法权”之较量

  (1)“总统”权力自“宪改”改革后,不断扩增,形成事实上的“总统制”。表现为“总统”直接任命“行政院长”,而无须经过“立法院”同意;“总统”还享有被动解散“立法院”的权力。

  (2)“立法院”权力也得到加强,一是原“国民大会”及“监察院”诸多职权转移至“立法院”;二是“立法院”可以弹劾“总统”;三是可随时利用法案、预算案审查权制衡行政权,并可利用人事同意权制约“总统”的人事任命权。第三条是“立法院”制衡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有效方式。

  总体而言,“总统”是岛内政治权力的中心,即使2000年民进党上台后面临“朝小野大”的局面,但因为陈水扁的强势作风与狠辣手腕,依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主导政局走向。2008年马英九当选后,国民党本应利用执政地位与“立法院”绝对优势,党政配合,确保施政顺畅。但事实却并非如此,马当局在包括“服贸协议”、“两岸协议监督条例”等诸多议题上都因“立法院”阻碍而延宕,行政权威无法得到有效贯彻,“立法院长”成为“背后沈默的国王”。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除了上述制度使然,又可以从实际运作中“立法院”政治生态对行政权制衡的角度进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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