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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举债应守黄金法则

http://www.CRNTT.com   2014-09-06 10:01:01  


 
  文章介绍,黄金法则源自时任英国财长的布朗,他在1997年提出这个概念,随后多年的布莱尔政府都在遵循这一法则:“确保政府在整个经济周期中所借全部债务仅仅用于投资,现金支出部分将完全由税收补足”。也有观点认为,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财政重建时就曾实行过这一法则,既保证了经济增长又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财政状况。

  从这个意义上说,黄金法则既是政府举债的前提,即现有的税收收入基本能够支撑经常性开支,同时,黄金法则也约束了政府举债的用途,即必须用于投资性项目。中国在地方发债问题上走得比较晚,可以借鉴西方一些成功的做法,并形成自己的法则。

  文章分析,一方面,黄金法则注重债务与收入的平衡。根据国际惯例,政府债务与GDP会有一个适当的比例,欧盟各国签署的《稳定与增长公约》中就提出,中期内要求财政预算平衡,债务水平不能超过GDP的60%。当然,对于中国地方政府而言,这种占比不应该是一个僵化的比例,它可以追求的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当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增强、经济前景向好,哪怕债务占比略高,也不应该成为问题。相反,一些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较弱、经济预期不佳,这时候哪怕债务占比并不高,对其举债也需要严加管控。

  另一方面,黄金法则注重有回报的投入。一些地方政府在财力如果刚刚够财政供养人员发工资等经常性支出,这种财政通常被学者称为“吃饭财政”,如果地方举债是为了解决这种“吃饭”的问题,那么这种债务根本就不能获得批准。地方政府举债,显然是要投入更有回报的项目,在中国的特别指导意义就是它不能投向一些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那些项目通常是不会有收益和回报,它无法自行偿还债务。即便有些公益性、基础性工程需要举债投入,也应该明确对应的偿债来源,不能先斩后奏。

  对于地方而言,无论经济实力的强弱、债务需求的多寡,都还是需要一个债务上限,这可以由中央政府来确定,不需要一刀切。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控制地方债务的规模,防止形成地方债务危机,让中国经济社会始终处于良性的轨道上。

  文章指出,黄金法则所要求的是一个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它要求政府的举债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既需要实体上满足举债的法定条件,也需要在程序上走完所有流程,它满足两个合法性标准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同时,无论政府主政官员如何变迁,它的法人主体始终如一,对外承担统一的债务责任,这就要求主政官员必须对任期债务有着政治担当,既不能借口资金匮乏而毫无作为,也不能超前发展留下巨大的债务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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