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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入分配视角看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4-10-09 09:00:30  


 
  第二,按照事权和财力相适应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事权相对明确了,必须有相应的财力作为保障,事权才能履行和实现,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体系更有利于收入的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履行提供保障。在具体的财力分配中,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必须以现行的收入划分为基础,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体系建立以后,财力更多向中央财政集中,这倒逼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调整,调整的方式主要是增值税分成比例的调整,分成比例根据中央和地方承担的事权,中央财政作一定的让渡,适当向地方倾斜,提高地方财政的分成比例,如将目前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共享分成比例75∶25调整为60∶40或50∶50等。其他的税收收入归属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不变,以维护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至于今后新开征的税种,根据税种的属性进行分配,如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环境保护税应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房地产税应作为地方税等,把事权和财力结合起来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

  第三,构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把中央的事权通过“委托—代理”的形式委托地方行使。中央和地方的事权相对清晰了,财力分配也明确了,要确保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还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否则地方政府的事情难以履行,区域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难以实现。同时,由于区域的多样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即使是中央的事权或者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具体的实施也要靠地方来履行,或由地方政府来履行更有效率、更符合实际。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体系也为中央集中财力,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履行事权提高了基础和条件,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这样不仅事权履行有财力保障,更重要的是事权的履行有责任主体。

  由此可见,建立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体系把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履行更好结合起来,使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相适应,使事权履行和财力保障相适应,是适应中国分税制改革要求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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