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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的岁月号船长犯了什么罪?

http://www.CRNTT.com   2014-10-30 11:30:15  


 
  三,根据国际海商法,在对乘客货物拥有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船长和船员并不适用紧急避险原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规定,紧急避险规定并不适用于消防员、警察、医生等“职务、业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韩国刑法虽属于大陆法系,对紧急避险都同意有限制性的规定。韩国刑法典第32条有关紧急避险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紧急避险之规定,不适用于负有不得逃避危险责任者”。同时,韩国刑法第18条对不作为犯罪作出明文规定:“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或者因自己的行为引起危险,而未防止危险之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所致的结果处罚”。如上所述,在船舶独立航行时,船长和船员在法律上已经负有了对在船乘客安全的法律责任。由此看来,对“岁月号”船长和涉事船员显然不可能适用有关紧急避险的犯罪阻却规定。
 
  四,国际海商法的历史上,不乏因玩忽职守被司法机关判渎职甚至过失杀人的先例:2000年,希腊“萨米纳特”号滚装船触礁沉没,船长因玩因玩忽职守被判过失杀人罪,入狱16年
 
  国际海商法的历史上,不乏因玩忽职守(negligence)被司法机关判定渎职甚至过失杀人的先例。2000年10月26日,希腊“萨米纳特”号滚装渡轮触礁沉没,造成船上约560人中的81人遇难。希腊检方事后查明,“萨米纳特”号船长瓦西利斯•扬纳基斯在事发时使用了自动驾驶仪,且船长和值班大副当时都在收看球赛,未发现渡轮的减摇鳍并未展开导致的偏航。此外,该渡轮11个防水安全门中的9个没有按照规定关闭,这导致船舱进水无法控制。2006年,希腊当地法院判处船长过失杀人罪、渎职和违反海事程序罪成立,处以16年有期徒刑。

   五,在重大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人被判过失杀人罪并不鲜见:2012年,意大利歌诗达公司游轮触礁,船长先于乘客弃船逃亡,被控多重过失杀人
 
  由于航海的相对独立性,通常认为船长对航船和乘客负有(相对于陆地其他交通工具)更高的安全义务。因此,各国海商法对于船长玩忽职守和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惩罚往往更严厉。比如,2012年1月13日,意大利歌诗达游轮公司“科斯塔•康科迪亚”号在意大利吉利奥岛触礁沉没,3200名乘客中的32人死亡。事后检方查明,船长弗朗切斯科•斯凯蒂诺试图隐瞒事故,并且先于乘客和船员弃船逃跑,被海岸警卫队发现后还拒绝返回穿上指挥救援。该船长随后受到意大利检方3项指控,包括多重过失杀人、引发沉船灾难及在所有乘客获疏散前弃船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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