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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信用风险上升不应止于降息

http://www.CRNTT.com   2014-11-25 09:14:24  


 
  亟待政策托底和风险分担

  文章表示,考虑到当前风险上升主要源于实体经济转型调整,有一定的系统性特征,单靠商业性机制可能无法有效化解,必须辅之以适度的公共政策。通过宏观政策的托底和风险分担机制创新,来降低风险成本,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具体而言,有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保持适度宽松的宏观政策,宏观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需要在去杠杆与防风险之间取得平衡,同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逐步深入,部分行业、局部地区,甚至部分金融机构出现某种程度的风险,是市朝机制发挥效力的途径。因此,应允许适度、有序的风险暴露,以逐步消解经济周期中的正常损失以及前期遗留问题。但在此过程中,需要严防金融风险恶化和升级,适时、适度的稳增长措施,对防止风险扩散和扭转市场预期至关重要。当前稳增长重点不在于维持某个既定GDP增速或就业水平,而在于防止潜在金融风险升级和扩散。

  上周五,人民银行两年来首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反映出货币政策已开始进行这样的调整。尽管存贷款利率调整不对称,短期内有压低银行净利差的可能。但从长远看,降息不仅能有效引导融资成本下行,改善企业生存环境,同时也向市场发出了积极的政策信号,对稳定实体经济以及市场预期会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信用风险化解。我们预计,适度放松的政策趋向还将继续,直至风险预期得到扭转,信贷、社会融资规模恢复到相对正常的状态。

  二是优化金融监管政策。首先,要强化对风险的管理,适时完善监管规则,将各种创新和套利活动风险纳入统一监管框架。从国际经验看,金融市朝过程必须辅之以适当的再监管re-regulation,方能避免出现巨大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市朝既非简单取消监管,也非对金融创新听之任之,而是要根据风险特征的变化,在放松原有管制措施的同时,及时建立新的监管规则。目前,众多基于监管套利的金融创新飞速发展,在规避监管、降低监管有效性的同时,制造了相当大的潜在风险。从未来看,监管当局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银行各种创新业务进行规范,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要求。此外,还应对不同监管规则尤其是不同政策部门制定的规则进行系统的梳理,加强协调、保持监管一致性,以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其次,要进行逆周期监管创新。在信用风险上升期,加强对风险监管是题中应有之义,但过于严格的监管有可能造成银行风险规避情绪上升,加大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企业融资困难则会放大实体经济下滑的程度,反过来导致银行信用风险进一步上升,这就是所谓的金融监管顺周期效应。目前,在实践中,监管政策以及银行自身考核对信用风险的过度强调,事实上已经导致银行信贷偏紧,对实体经济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对此,我们建议监管部门借鉴国际比较成熟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在逆周期监管方面进行尝试和创新,在一些对银行行为有着重大影响的政策上如存贷比、合意贷款规模、风险容忍度等,根据实体经济运行的需要,保持一定的弹性并进行动态调整。当然,考虑到我国地区间差异较大,这种逆周期调整的权限,应尽可能下放到地方一级监管部门,以便其因地制宜地进行操作。

  三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在信用风险相对突出的情况下,风险分担机制是分散风险,降低融资门槛的重要机制。但现有的以担保、保险以及互保等方式进行的风险分担,基本都基于商业化运作,尽管能起到一些风险分散作用,但无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信用风险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上述担保机制大都陷入困境。破产倒闭的担保公司不在少数,而联保体系下,借款人的违约更是造成了风险迅速扩散。

  对此,政府应考虑在适度的范围内进行创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风险损失的分担和处置。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转贷基金和风险基金,为企业贷款展期提供便利,或直接分担部分信贷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此外,在部分风险相对突出的地区,政府还积极介入不良信贷的催收和处置,在化解地区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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