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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

http://www.CRNTT.com   2015-02-21 09:45:09  


 
  性别“消失”了

  此次进入立法程序的婚姻平权法案,包括两个民法修正案。

  第一个法案是2012年由“立法委员”尤美女提起的“民法”亲属篇修正案,涉及3个法条:将“婚姻要由男女双方订定”中的“男”、“女”去掉,将“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改为“未满十七岁不得订定婚约”,将“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改为“未满十八岁者,不得结婚”。仅仅删了几个字,异性婚姻的概念即被抹去。

  律师出身的尤美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提出这个法案,是为了声援同性伴侣申诉无法在户政机关登记结婚的案子。“不管异性恋或者同性恋,只是性取向不一样,我们都是一个人,我们都享有‘宪法’上所保障的这些基本的人权,包括婚姻家庭的权利。”尤美女说,不是所有的同志都想结婚,其实是争取一个认同。

  2013年,另一位民进党籍“立法委员”郑丽君提出了更为详尽的第二个法案,总共修改了“民法”的82条法律,具有男女性别区分性质的词汇几乎都被修改:如“夫妻”改为“配偶”,“父母”改成“双亲”。这个法案还赋予了同性恋者更多权利,尤其是承认了同性伴侣间的财产继承权,以及平等领养子女的权利。

  在桃园地方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名女同志想要收养其姐妹的孩子,但因为她坦承自己是女同志,法院认为她的性倾向会影响孩子未来的性别认同,担心孩子遭受歧视,而驳回了收养申请。但现实中,这个孩子已经是这对同性伴侣在抚养,只是希望在法律程序上加以认定。

  “其实法院应该允许她们收养才更符合这个孩子的利益。”民间组织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以下简称“伴侣盟”)秘书长许秀雯说。

  郑丽君的这个版本,实际上是伴侣盟提交给“立法院”《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中的第一部分,即婚姻平权。尤美女等其他22位“立法委员”也参与了联署。

  而同志团体希望得到的权利,远不止此。“多元家庭”法案提出的“伴侣制度”,承认双方可不以性关系和爱情为基础组成家庭,解除伴侣关系,无须双方同意,单方即可解消;而“多元家属制度”则承认,只要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无血缘关系的友伴家庭、病友团体等,在户政机关登记后,均可成为彼此的家属。许秀雯说,这两个法案还未得到“立法委员”的联署,仅在倡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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