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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复甸:调解机制同时保障台商与陆商的权益

http://www.CRNTT.com   2015-08-16 00:08:52  


 
  两岸投保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保障双方投资人的投资权益,而要达此目的,双方必须要基于“互惠原则”。但两岸投保协议签订生效迄今已逾二年,两岸投资人依协议规定向指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投资补偿争端仍仅一件,而且有关部门及指定调解机构对于投资补偿争端调解机制究竟应如何运作,仍处于摸索阶段,甚至对于两岸指定调解机构的受案范围、两岸指定之调解机构如何进行联合调解等问题也莫衷一是。中华仲裁协会与贸仲正以“个案先行”方式,以经验引导立法之务实作为,寻求对两岸最有利之争端解决制度,我们建议两岸有关部门积极鼓励投资人及相关组织运用调解机制解决P to G投资补偿争端。

  李复甸认为,就两岸的投资补偿调解协议而言,无论是投资地一方之参与调解、指定调解机构之间相互代转调解案件、对于调解请求权时效中断之时点认定、调解人之选任、以及调解协议执行力之认可等问题,如果两岸任一方并未明确否认他方之权利或一方在客观上可期待他方将来之相互合作,则两岸有关部门及指定调解机构应秉持“互惠原则”,从宽认定,主动表达善意,才能具体落实两岸投保协议中对于投资补偿争端调解机制的规划,积极推动两岸投资补偿争端调解机制的发展,真正保护两岸投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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