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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成答中评:仲裁给南海带来恶劣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16-07-14 00:15:58  


 
  第二个程序瑕疵,是仲裁庭根本就没有对南海问题的管辖权,仲裁庭的仲裁员没有刺穿菲律宾伪造的讼因,而讼因是任何一个诉讼程序在一开始的时候所必须具备的,且这个讼因应该是一个善意的争端。但菲律宾的讼因是伪装的,他为什么必须要伪装呢?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298条已经很清楚的规定,如果涉及到海洋划界、领土主权、军事冲突或历史性权利这四个因素的话,可以排除强制性管辖,争端就不能被强迫进行诉讼或仲裁程序,因此仲裁庭的管辖权自始就不应存在。任何明眼人都很清楚地知道,菲律宾提出的仲裁就是涉及海洋划界和领土主权的,而中国在2006年就已经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98条的规定发表书面声明排除了这些强制性管辖。且不仅只有中国提出了排除强制性管辖,在中国提出后陆续有二三十个国家也发表了书面声明排除强制性管辖。所以在这个案件中,仲裁庭显然是恶意地维持了菲律宾假装讼因的面纱,而仲裁员本应有义务去刺穿伪装讼因的面纱,但他们却没有这样做。

  另外一个程序上的瑕疵,就是仲裁庭没有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当做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来看待。因为按照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个协议是不是有约束力,第一,看他的谈判代表有没有代表性,而《宣言》的谈判代表都是各国领袖,怎么会没有代表性?第二,要看有没有创造出具体的权利义务,《宣言》中要求各方不应采取任何举动提高南海的紧张程度,因此实际上是有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第三,就是协议各方必须在主观上认可协议的约束力,实际上《宣言》签订以后,各方都承认其约束力。但很快许多国家在某些西方石油公司的怂恿下,就不把《宣言》当回事了,其结果是只有中国在南海的岛礁上不采取任何提高紧张程度的行动。我们没有挖任何一口井,也没有修跑道、修机场,没有进行军事设施的建设。可是其他国家呢?他们陆续地背弃了《宣言》,协议必须被遵守是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各国并没有遵守。仲裁庭的5位仲裁员也没有尊重国际法,他们在程序上扭曲解释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98条。因此,南海仲裁案的程序有重大瑕疵。

  重大的程序瑕疵对于实体裁决结果有什么影响呢?可以说影响非常大,第一个影响是南海仲裁案自始至终就是恶意的,根本就没有善意的争端,也没有一个真实合法的讼因。仲裁庭全部地接受了菲律宾的片面说辞,仲裁员领着菲律宾的薪水,简单地满足了菲律宾的所有要求,证实了他们在实体审判中的严重失职。他们甚至认定南沙群岛的所有岛礁都是低潮高地、岩礁,而没有任何岛屿,因此中国都不能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这是非常可笑的。

  而实际上,台湾地区的马英九政府在下台之前,已经采取国际公开的程序证实了南沙的太平岛是一个岛而不是礁。但是由5名仲裁员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草率地把南沙群岛都列为岛礁或低潮高地,因此不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这真是匪夷所思,公然跟事实叫板,太不可思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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