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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习近平对台论述指明方向

http://www.CRNTT.com   2017-02-05 00:17:04  


 
  ——两岸作为命运共同体,两岸人民有充分的政治智慧,共同把握自己的命运:“摆脱不合时宜的旧观念束缚,明确振兴中华的共同奋斗目标。两岸关系发展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据此确定自己的路线图,继续往前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稳步向前,不因遇到困难而停滞,不被任何干扰所困惑,防止和避免出现倒退。”⑫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中对“一国两制”内涵的深刻阐述,启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国家统一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

  理论解析:国家主权对内可以分享  对外只能共享

  国家主权是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对内最高,表现为它是“最后决定权”。对外独立,说明它是一种在国际社会中的身份权,具有独立的人格,不依附于他国。

  多个主体对于领土主权的共同拥有和共同行使,在语言表达时,往往采用分享或共享的词语。故而分享和共享有时经常混用。笔者过去一些文章也未加严格区别。为做到理论上的明晰,应当对这两个概念予以界定。同时,也要明确,权力的“享有”包含了权力的“拥有(归属)”和权力的“行使”两重含义。对权力或主权的分享和共享,可以借用民法中财产“共有”理论的思路。财产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主权或权力的多主体的享有,也可以划分为分享和共享两种模式。分享接近于按份共有:分享者可不依赖于其他共有主体单独行使权力。而共享则接近于共同共有:共享者必须依赖其他共有主体在形成共识、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的基础上进行协作或配合才能行使权力。主权的分享,意指主权共同拥有,分别行使;主权的共享,则是指主权共同拥有,共同行使。

  对于国家领土主权来说,对内是“最高权力”即“最后决定权”,这是可分的,故可以分享;对内主权作为“最后决定权”最终归于国家的主权所有者——人民。而它的代表者和行使者则是这个国家的各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单位的国家机关。在宪法规定的事权、财权划分的基础上,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之间,完全可以在各自事权和财权的范围内行使最后决定权,即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分享国家对内主权。就横向来说,国家基于宪法将这种对内主权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统帅权、监察权等,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如果将这种对内主权分为事权和财权,则通常由行政机构掌握事权,由立法机构掌握财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就纵向来说,国家可以按照宪法规定,把“最后决定权”分别授予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实际上就是以权力分工的模式分享着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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