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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大法官解释”制度需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17-07-02 00:13:52  


图1
 
  自二十一世纪以来,“司法院组织法”又历经四次修正。前三次修正力度不大,只是为适应时代变化而作出的调整。2001年5月23日,“司法院组织法”第五次修订,此次修正发布第5、11、13、15-1、18、20条条文,并增订第15-2条条文,此次修订增加了“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2009年和2013年的两次修订都只修正了个别条文。最为重要的是2015年对“司法院组织法”的第八次修订,此次修订历经三年之久,将全部23个条文予以重新设计,形成22个条文。此次修订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司法院”“大法官”人数缩减至十五人,“司法院”下设各厅、处的组织和职权设置都相应作出调整,此次修订力度是“司法院组织法”八次修订之最。

  (见图1)

  “司法院组织法”的八次修订对“大法官解释”制度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自1991年至2005年的七次“中华民国宪法”增修过程中涉及“大法官解释”制度的修改也对现行“大法官解释”制度产生了较大影响。1992年的第二次“‘宪法’增修”过程第一次以“‘宪法’增修条文”的形式确认了由“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大法官会议”职权扩大,这也是随后“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次修订的“宪法”依据。1997年“‘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次修正,将“司法院”“大法官”人数减为十五人,明确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这意味着“司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职务不受任期保障,容易随着台湾地区“总统”的换届选举等原因的变化而产生变动,对台湾地区的司法独立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2000年第六次“修宪”取消了“宪法”第81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的规定。2005年第七次“宪法增修条文”修订,增加了“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的规定,原本属于“国民大会”审理的“总统”、“副总统”弹劾案转由“司法院”“大法官”审理,“司法院”的职权再次扩大。台湾地区七次“宪政改革”中明确涉及“大法官解释”制度的有四次,虽然从条文规定的变化上看“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法律及命令的职权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但其实际职权却在一步步扩大,由第二次“修宪”的“宪法法庭”组成到第七次“修宪”的“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审理权,都表明“司法院”职权的扩张。实际上,“大法官会议”已经成为“宪法”争议的仲裁者,“大法官”也彰显出“宪法”守护者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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