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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习近平的“心灵契合”统一观 | |
http://www.CRNTT.com 2018-10-01 00:16:24 |
二是反分裂和促统一在法律的定性上明确区分,“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明言:“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所以国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包括了第六条、第七条,这是法律明文,不是政治号召。 三是统一与反分裂的手段有了明确的区分,由于法律的名称是“反分裂国家法”,所以该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说“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第八条则说“‘“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5〕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是针对分裂国家的行为,当然在第一条也提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但法律的宗旨来看是反分裂导致的“祖国和平统一”,法理的推论如果没有被认定分裂的行径,自然就依法不能使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换言之,此法的制定反而明确了“武力反独,和平促统”的稳定性。 反分裂国家法的时代,胡锦涛采取“扩大交流,让利台湾”的方法,特别在2008年中期,国民党执政之后,两岸之间,透过复委托的机制启动正式协商,双方也签订了制度化的交流协议,两岸关系也因此逐步进入相向、正面发展的阶段。 习近平上台后,两岸关系更进入官方性质的互动,这可以说是两岸关系发展的关键性一步,先是两岸事务的负责人在国际场所的见面,并以官衔并称,之后,两岸的官方正式在两岸进行协商,特别是两岸领导人的第三地见面协商,更将两岸关系推至和平发展的最高点。顺此路径两岸关系就完全可以“由经入政,由易而难”,逐步解决双方的政治难题,为两岸关系的长久和平,迈向统一,寻找到可行的路径和模式,然而国民党在岛内的惨败,为中国的和平统一增添了障碍,甚至使得两岸关系从两岸共促统一,倒退回强力反独,两岸协商完全中止;不过随着中国的快速崛起,民进党的再次掌权对北京的对台政策而言虽然是一种挑衅,然而它的影响主要在于国家和平统一的表现手段,而非和平统一的方向和进程。 再从和平统一的表现手段来看,在邓小平时代他所提出的和平统一,就是以“谈判”方式表现,最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告台湾同胞书中说:“我们认为首先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这种军事对峙状态,以便为双方的任何一种范围的交往接触创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环境。”〔6〕之后是在叶九条修正提出“我们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7〕邓小平也在1983年说“我们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8〕。在邓小平看来,“两党平等会谈”的建议,他是很寄望蒋经国的,1981年他特别说:“台湾当局总是讲凡是搞统一、合作,都是他们倒霉、吃亏,共产党占便宜,这不符合历史事实。……历史事实是对彼此都带来很大好处,主要是给民族、给人民带来好处。”〔9〕其后“和谈”作为一种推动和平统一的手段,就没有改变过。江泽民时代亦复如此,1990年江泽民说,通过和谈实现祖国统一是我们党多年来的一贯主张〔10〕。1991年他又呼吁“两党应本着对国家民族负责的态度,派出代表进行直接接触商谈”〔11〕。从1991年两岸分别成立了“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台湾方面,简称“海基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大陆方面,简称“海协会”)已经开始进行经济性、事务性、功能性、民间性的协商,1992年更确立了两岸同属一中原则的“九二共识”,作为两岸谈判的政治原则,但这并不是政治议题的谈判,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江泽民再呼吁说:“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就两岸正式谈判的方式同台湾方面进行讨论,找到双方都认为合适的办法。”〔12〕当然最有代表性的就是1995年的“江八点”,他在第三点建议:“在此,我再次郑重建议举行这项谈判,并且提议,作为第一步,双方可先就‘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共同承担义务,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对今后两岸关系的发展进行规划。至于政治谈判的名义、地点、方式等问题,只要早日进行平等协商,总可找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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