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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关系的内战法理及逻辑演进

http://www.CRNTT.com   2018-11-04 00:13:14  


 
  三、内战行为:从双方行动到单边控制

  两岸双方对于内战的共同认知和各自确认逐渐演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单方坚持,台湾政权放弃了内战逻辑,从早期坚持“汉贼不两立”、“反攻大陆”、“三民主义统一中国”逐渐发展到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大陆地区的统治,甚至意图走向“独台”或“台独”,然而从双方行动到单方主张也并未改变两岸关系处于内战状态的性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方主张这种行为仍是合法合理的。

  从国内法意义上来说,如果叛乱者属于内战中的叛乱团体,那么这种内战就是纯粹的国内管辖事务,而合法政府则可以选择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来终结叛乱,合法政府的单方主张自然具有最终决定性的约束力,而且“在国内法上,对具有制裁性质的武力使用的反抗是被禁止的,而且构成了一个不法行为,对之另加制裁”〔13〕。因此,对于作为“叛乱团体”性质的“中华民国”政权而言,其自身的单方面主张并不能影响或改变内战状态,而内战状态及性质恰恰是可以由作为合法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单方面决定。

  即便是仅仅以国际法作为参照,那么战争或内战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并不以双方认可与否为前提。参照国际法对于战争的界定,“大家都承认,如果采取包括使用武力的单方强制行动的国家在采取行动前先有战争宣告,或者这种行动所针对的国家对该行动回答以宣告,认为该行动为战争行为,这种行动就构成‘战争’。战争在本质上是否是双方行动的问题,不应与是否有必要以及谁有权断定在一个具体情形下存在有战争的问题相混淆。像国际法附以某种后果的任何事实一样,‘战争’这个事实必须由有权的权威予以断定。只要客观的权威尚未确立,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这个事实的存在就由各有关国家来断定”。而更进一步的是,“战争的存在并不决定于反战争的存在”〔14〕。参照国际法的逻辑,内战的存在也并不决定于反对武力的单方主张,台湾政权单方面反对大陆对台动武、“脱内战化”〔15〕逻辑同样不能改变两岸处于内战延续的状态。

  当前的台湾当局有效管辖台湾地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实现相应的有效统治,这常被曲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不拥有对台湾地区的主权权利,并由此主张内战已经无法继续,台湾因此也并不是“叛乱团体”,甚至是主权独立国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当然没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台湾前途等问题。这一说法违背了基本的国际法和内战法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于继承逻辑当然拥有对于台湾地区的主权权利,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导致内战尚未终结而没有将权利落实为有效统治的权力。但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从法理的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不是没有“实效控制”台湾的,因为“恢复或争取控制的努力”与“实效控制”是相似的,中央政府不放弃对叛乱者的镇压、不放弃对叛乱地区的秩序恢复与“实效控制”台湾地区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凯尔森曾在论述被占领国的流亡政府对于被占领国的代表权时认为“恢复控制的努力”与“实效控制”是类似的。“努力恢复对领土的有效控制的要求代替了行使有效控制的要求。这种要求也是实效原则的一种适用”。“流亡政府虽然暂时失去对领土的有效控制但仍被认为是被占领国的政府,并不意味着,在这种情形下,实效原则完全不适用了,而只意味着,实效原则所指的不是对领土的控制,而是恢复这种控制的有实效的努力”〔16〕。对于“实效”原则的适用,流亡政府尚且如此,更何况是被承认的并且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并追求完全统一的合法政府呢?台湾地区政权有效管辖台湾也并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真正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实效控制”,正是因为内战状态的存在导致中央政府的“控制”形态有别于一般状态下的国家,而这种特殊“控制”因内战法理和逻辑而具有与一般形态的“控制”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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