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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统一是台海最高宪制原则 | |
http://www.CRNTT.com 2020-06-29 00:05:25 |
《反分裂国家法》即立足于完成中国历史之大一统要求与中国宪法关于国家统一的规范性任务。这部法律确立的不再是关于两岸统一的政策声明,而是反独促统的法律制度安排。这部法律规定了两岸统一的“两轨制”路径:其一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这是主要的甚至理想化的方案,在2005年的特定时代语境中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其二是非和平统一,具体制度模式未定,这与统一完成的非和平方式、台湾岛内政治社会情势以及统一完成初期秩序稳定的管制需求有关,不可能实行等同于和平统一模式下的宽松治理体制。“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战略出发点,1949年以来的两岸政治关系,尽管在法理上长期处于内战割据状态,但国家本身并未分裂,而只是分治,两岸执政当局对“一个中国”并无政治异议,只是在竞争正统性与代表权。这是“一国”或其具体形态“九二共识”的历史与政治基础。在国共两党的初心交集中,“一国”不是政治讨论的焦点,关键是“两制”,是实际存在的两岸治权如何经由协商缔约而统一。因此,两岸统一的宪制本质是治权与政府的统一,而不是国家与主权的统一,尽管有时的理论或政策表述上也会套用“国家统一”的概念。《反分裂国家法》在法理逻辑上就预设了国家与主权本身并未分裂,分裂从未成为事实,但两岸有出现分裂事实的宪制风险,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即在于预防和制止两岸分裂成为事实,更要阻止两岸分裂的法权化和国际化。 从这部法律的逻辑体系来看,反分裂预设了统一的存在性以及实现主权与治权“完全统一”的制度理性。两岸主权本就统一,这在中国宪法与国际法上并无异议。两岸统一因此被界定为“完全统一”,就是治权与政府的统一,是政治名实的完全相符。从“主权统一”经由“治权统一”而达到“完全统一”,是这部法律的基本法理线索,也是十九大报告与习近平“1·2”讲话的主旨逻辑所在。但2005—2020年的两岸关系发生了结构性的质变,使得“和平统一”由主流模式蜕变为非主流模式,而“非和平统一”则成为两岸完全统一越来越无法回避甚至需要积极正面思考和准备的理性选项。 三、PlanB:两岸完全统一的非和平路径 这里涉及和平与统一的辩证法。无论是从历史还是法理来看,中央从未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也从未以维持现状的和平作为两岸关系最高价值。这里的和平价值应当区分为两种状态,并在比较中凸显其精准意义:一种是两岸分治条件下维持现状的和平,这种性质的和平只能是中国大一统历史与国家统一宪制秩序的例外状态,是有待批判、改变和终结的状态,即便维持现状式的和平有保留价值,其正当性也不在于现状本身,而在于维持现状可以为完全统一积累改变的条件;另一种是两岸完全统一后的、与民族复兴相关的永久和平,这就不是简单的维持现状的和平,而是为两岸中国人带来永久性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更深层次与更高品质的和平。就完全统一的最高宪制原则而言,维持现状的和平只是具有相对的历史价值,是为和平统一及“一国两制”的历史实现提供较为宽松的时空条件,以搁置争议、凝聚共识及协商行动填平历史沟壑,缔造完全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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