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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傅崐成谈南海解局之道

http://www.CRNTT.com   2020-09-22 00:02:21  


 
  中评社问:那您觉得就当前的情势来看,面对美国这种强劲的域外干扰力量,以及南海其他声索国,我们该怎么主动的“立”?

  傅崐成:我觉得所谓“小破大立”,一方面我们要适度说明其他国家的错误在哪里(小破),同时要大声说明,我们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到底是什么,南海U形断续线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大立)。

  我们完全可以从国际法与历史的角度,非常清楚地阐明,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内涵决不只是捕鱼权。南海仲裁庭扭曲了中国的南海历史性权利。在2016年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犯下的众多重大错误之一,就是误导地声称:中国在南海即使有历史性权利,也因为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就只是捕鱼权,而捕鱼权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已经有专属经济区的规范,所以就不再存在了。这是错误的解释法律。因为我们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并不是只有捕鱼权。这就好像仲裁庭先假设了天空的飞行物都只是蚊子,用仲裁裁决书当做杀虫剂把蚊子杀光了,就得到一个结论,认为天上已经没有飞行物了。这种“蚊子逻辑”是菲律宾仲裁案裁决书中最可笑的一项错误。

  在1951年英国与挪威的渔业纠纷案中,国际法院认同了挪威在其非常曲折的海岸划定了自己创造出来的一种直线基线,并在其直线基线内,拒绝英国的渔船进入捕鱼。我们应知道,这种直线基线在1951年的国际社会上是根本不存在的。可是国际法院却承认了挪威自己创造出来的这个权利。为什么?就是因为这是一种基于历史实践而产生的历史性权利。

  傅崐成:历史性权利的内涵当然要基于历史实践。中国在南海的历史实践显现出我们在那里享有执行过哪些权利呢?当然,第一是捕鱼权,第二是海域安全的管理权利。甚至还有科研、搜救的权利与义务。详细内容可以参见我在25年前出版的《南(中国)海法律地位的研究》一书。

  至于说南海U形断续线的法律地位,从它划定的方式,不管是11段或是9段,或者是2014年以后中国竖式地图中所划出的10段,它都是断续的。而每一个段落的画法一直都是国界线的画法。所以它是一个断续的海上国界线。这种断续国界线放在陆上来看就是人们习以为常的国土疆界的未定界。在海上,我们在1946年以后所划定的U形断续线,就是海洋上的国土疆界未定界。这断续线没有注明任何起始和终结点的经纬度。这在法律上包含了什么意义呢?其实,这也就是条约法或合同法中所谓的“要约之邀请”(invitation to offer)。我们知道,要达成一项条约或合同,或者任何协议(agreement),都必须要有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当二者内容一致时,双方就有了合意(meeting of minds)。有了合意,当承诺被作出的一刹那,这个协议(条约或合同)就成立了。

  中国在南海划定的U形断续线就是海上的未定界,因此它就是一个“要约之邀请”。这就好象饭店里面的菜单一样,如果你点了一份葱花炒蛋,但是老板说,今天没有鸡蛋了,做不出葱花炒蛋。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并不会构成违约。

  在法律性质上,我们在南海的U形断续线就是一项要约之邀请。至于有人说它是岛屿归属线、传统海疆线、历史性水域的外部界限,我认为以上皆是。这有什么不可以呢?谁规定一条线只能有一个目的?它的目的本来就是多重的。而它的法律性质就是一项要约之邀请。中国藉由划定的这一海上国界的未定界,邀请各国和中国谈判。我们谈判确定的地方,海商的疆界线就自然变成了实线、连续线,不再是断续线。譬如中越之间的北部湾,陆地上的中俄边界、中缅边界、中朝边界 . . .等等, 都已经在双方谈判之后,完成划定了正式的国界线。海上的疆界线也同样可以经由谈判,获得最终的划定。

  我们在南海U形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是不能放弃,不宜放弃,不必放弃的。这对我们最终在南海划定国家和国家之间的疆界的时候,会产生更多的有利因素和重要意义。可惜的是,今天我们的态度过度保守,迄今官方未做出有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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