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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日核污染水排海行动法律责任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3-12-24 00:02:46  


 
      三、日本行为已经对海洋和人类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立刻停止侵害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194条,日本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所辖的福岛核污染水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损害,确保其福岛核事故造成的污染不至于扩大到其自身的主权海域或管辖海域之外。根据第195条,日本有义务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福岛核污染时,不直接或间接地将污染损害或损害的危险转移到其他区域,或将一种形式的污染转变成另一种形式的污染;根据第207条,日本有义务“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在海洋环境中“尽量”地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等。

  然而,福岛核事故发生以来,日本政府和东电公司在治理核污染水方面并未投入太多资源,也没有真正想下大力气从根本上解除环境安全威胁,而是在事故最初就预定了排海方法。由于自始至终将核污染水排入海洋作为“最优先”选项。实际上,东电公司在十年的时间里,都是在为怎样“排海”(而不是竭尽全力地消除核污染)而努力,几乎没有认真考虑和论证过其他更彻底和安全的处置方案。〔15〕总结日本处理核事故的方式和过程,可以发现,日本根本没有尽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不将污染转移、转变或扩大到别国或公海区域的义务。

  为了掩盖自身的投机冒险,日本不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类具有明确的条款义务的规定视而不见,还将核污染水与民用核电站的核废水排放问题混为一谈,在舆论上不惜拉上中国“垫背”。2021年4月日本对外发布核污染水排海决定不久,日本驻华大使馆网站发布《处理水相关Q&A》以对外解释其排海计划。其中,日本一方面用“并无公约等对此类海洋排放需要取得他国事先理解的义务加以规定”这一句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义务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声称“东电福岛第一核电站ALPS处理水的海洋排放相关年排放量是低于事故发生前设定的22万亿贝克勒尔的管理目标值的。该数值为中国宁德核电站2018年实际排放量(约98万亿贝克勒尔)的约五分之一”。〔16〕此等刻意修饰的措辞之间,仿佛中国的民用核电站污染比日本福岛核污染水还严重似的。事实情况是,日本实际排放的核污染水总量早就已经达到了几千万亿贝克勒尔放射性总量。早在至20ll年4月6日,东电公司报告坑道裂缝初步得到封堵时,在未向国际社会通报、征求意见,亦未取得任何邻国同意的情况下,其核电厂在短短五天时间内已经擅自向海洋排放了巨量的核污染水,释放的放射性物质总量高达4700万亿贝克勒尔,碘l3l超标750万倍,铯l37超标l30万倍,活度浓度相当于日本国家标准年排放量的2万倍,超过了温茨凯尔核事故和三哩岛核事故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总量。〔17〕而20ll年4月l0日,核电厂又向海洋直接排放了约l.4万吨核污染水,报导的放射性物质总量(碘l3l和铯l37)为l500亿贝克勒尔,直到周边国家发现并制止后才暂时停止。〔18〕

  上述只是日本媒体公开的部分数字,证明日本已经在几天内向海洋悄悄排放了相当于民用核电站上百年放射性排放总量的核污染水,对于民用核电站废水中根本不存在的、未作统计的核污染元素,更难以统计和比较。根据日本国立日本原子力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员天野光、日本京都大学核反应堆实验所助教小出裕章、英国资深的核环境专家肖恩·伯尼和苏州大学放射医学与防护学院教授王殳凹等专家的说法,一般核电站排出的废水主要含氚,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核燃料熔毁,产生了核燃料残渣,燃料残渣中含有1000多种核素,地下水及雨水与这上千种核素接触后才形成了核污染水,这与一般核电站的废水是根本不同的。其中铯137的放射性能量远远大于氚,碳14比氚和铯137更危险。此外,还有碲、镎237等元素,东电完全没有提到或者检测。核燃料残渣中实际存在着数十公斤碲,碲的毒性与氰化钾不相上下。镎237的半衰期是217万年,它的放射性虽然很低,但毒性非常高,这些都是非常危险的元素。〔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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