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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淑珍自爆收受献金又岂止是要大报复?

http://www.CRNTT.com   2009-02-19 06:35:02  


 
  《政治献金法》于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由当时的“总统”陈水扁于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规范及管理政治献金,促进国民政治参与,确保政治活动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发展。按照该法的界定,政治献金是指对从事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的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的动产或不动产、不相当对价的给付,债务的免除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党费、会费或义工的服务不包括在内。按规定,在金额授受部分,原则上收受献金并无最高总额的限制,但是对于捐赠者则有最高额的限制:在个人部份,对于同一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三十万元;对不同政党、政治团体合计每年不得超过六十万元,对于同一拟参选人不得超过十万元,对不同拟参选人合计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在营利事业部份,对同一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三百万元,对不同政党、政治团体合计每年不得超过六百万元,对于同一位拟参选人不得超过一百万元,对不同拟参选人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万元。违反以上金额规定限制捐赠者,将被以处以二倍罚款,超过限制部份收受者则需办理缴库。因此,这些捐款超过限额的工商巨贾,都将受到罚款处分。

  《政治献金法》也规定,拟参选人或其代理人收受政治献金,只能在一定的选举期间内,经“监察院”同意才能设立专户接受捐赠,若未依法开设专户,得处三年以下徒刑,并科最高一百万元罚金的处罚,且违反收受的政治献金将要被没收。而吴淑珍既未参选法定公职,又是在规定时间之外收受政治献金,因而吴淑珍将面临被处以罚金及没收所收受政治献金的处罚。但反正她已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了,藉“坦白”之机把一大票工商巨贾也拖落水,让他们为自己陪葬,算是赚到了。

  二、掩饰自己洗黑钱罪行。扁家在海外的存款 ,已知的约有三十亿元,未知的尚不计其数。判断这些存款是否属于国际公罪的洗黑钱犯行,关键是在于这些存款是否属于不法所得,如贪污、受贿等。现已查明,连吴淑珍也承认,其中一部份存款是来自贪污“国务机要费”及受贿所得,因而这部份额确是应被认定为被清洗的黑钱。但仍无法与庞大的海外存款对上数。因此可以推理,吴淑珍声称收受了二十名工商巨贾共达十二亿一千万元的政治献金,其实就是要掩饰自己无法“交代”的洗黑钱款项。但是,正如有人所指,她所开列的捐款事例,有可能是编造的。因此,在她“点名”的工商巨贾中,有已逝世的吴舜文、王永庆等,等于是“死无对证”。而仍在世的几位工商巨贾,也已经否认曾向吴淑珍送钱。这就有待特侦组能否明察秋毫,避防被吴淑珍转移视线、混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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