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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上合组织经验 思考两岸互信机制 | |
http://www.CRNTT.com 2009-11-26 10:44:23 |
上海合作组织原系“中”苏因关系缓和,欲纾解边界紧张情势而逐步形成的争端解决机制。其过程历经中苏边境谈判,进而建立军事互信,再到区域安全合作。而合作的内容则由军事领域,扩大至执法及安全方面,再到经贸领域,甚至各方面全方位合作。至于首先切入的议题则为边界信心建立措施,接着边界相互裁军、进而加强犯罪防制,然后转入区域安全合作。该组织也不限于军事、国防、安全、执法领域,且逐渐向外交、国际议题协调,对国际议题形成共同立场。 至于该组织的发展则由原先的领袖会晤机制开始,逐步拓展到各部会、各层面、各议题,而逐渐形成全面合作的态势。至于军事领域方面,也是该组织成立的原始议题,亦由原先各方协议后进行各自操作,亦即各自负责应遵守或执行的部分,转向联合操作,亦即进行联合军事演习。最后则为在巩固原先的基础,并达成组织原设定的目标后,开始寻求扩大会员规模。迄2009年为止,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已有蒙古、印度、巴基斯坦及伊朗。 (二)台海两岸建立互信机制可行性分析 首先,上合组织所形成的军事互信机制第一阶段,系由“中”苏边界谈判开始,套用在两岸则应为确定两岸各自的管辖区域及双方管辖区域的边界问题。根据“中”苏谈判的实例,双方以国际通行的原则或惯例来处理此一问题。因此若两岸皆同意以此原则来进行双方管辖区域边界的确定,则将会减少许多争议及谈判时间。 接着进入第二阶段边界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若双方互信基础仍不足或觉得进展过于迅速,可采取欧洲三阶段模式(1975年赫尔辛基最终议定书、1986年斯德哥尔摩会议文件、1990年维也纳文件)所规范的进程来进行。但上合组织成员国在1996年所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协定”,其中内容已经综合欧洲模式第一、第二及第三阶段,亦即欧洲由1970年代初冷战期间到1990年代初后冷战初期将近20年的发展过程,上合组织成员国已完全跨越经历各阶段所需的时间。套用在两岸则亦应以此为模式,似不需以欧洲模式为范本。两岸可在以下领域获得共识:双方部署在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互不进攻;双方不进行针对对方的军事演习;限制军事演习的规模、范围和次数;通报边境100公里纵深地区的重大军事活动情况;相互邀请观察实兵演习;预防危险军事活动;加强双方边境地区军事力量和边防部队之间的友好交往等。 至于第三阶段则为1997年上合组织成员国所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协定”,此阶段承接上阶段继续增加信心,接着谈判削减边境军事力量。套用在两岸则应为双方将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裁减到与睦邻友好相适应的最低水平,使其只具有防御性;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单方面军事优势;双方部署在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互不进攻;裁减和限制部署在边界两侧各100公里纵深的陆军、空军、防空武力、航空兵、边防部队的人员和各类主要武器的数量,确定裁减后保留的最高限额;确定裁减方式和期限;定期交换边境地区军事力量的有关资料;对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信心建立机制到第三阶段根据本文前述内容应以达成目标。但上合组织的实例则提供更进一步的合作模式,除了增进互信、相互裁军外,更成立区域安全合作组织,针对共同关切的事项拟定行动方案,确实履行。套用在两岸则应为以两岸为主体号召周边国家共组区域安全组织,将两岸的信心建立机制推广到亚太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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