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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楼价 须增加楼市交易透明度

http://www.CRNTT.com   2010-03-23 10:23:45  


香港楼宇行销手法,有时显得怪异。
  中评社香港3月23日讯/“地产商卖楼,有权推迟正式成交期,但是在向传媒宣布时,政府应该要求地产商同时公布正式成交期,正式成交期到达时,地产商有责任公布该单位是否如期正式成交,或取消了合约、杀订……政府也应该要求地产商卖新楼给与地产商有关连的人士必须公布,正如上市企业必须公布与有关连人士的重大交易一样。”香港城市大学MBA课程主任曾渊沧博士今天在《文汇报》发表文章“增加楼市交易透明度”,文章内容如下:

  去年年底,香港有部分新楼开售创出“天价”,还有某一个新楼出现大幅度的“跳层”,本来楼高30多层却变成88层。

          卖楼怪手法层出不穷

  最近,地政总署高调地要求某地产商回答为什么去年该地产商开售的某一个新楼楼盘至今仅一个单位正式成交。此正式成交单位的呎价远比其他所谓“已售”但仍未正式成交的单位的呎价低许多。换言之,之前的所谓“天价”买卖,最终会不会成交仍是未知数。

  地产商财力雄厚,自然能吸引到一批熟悉法律的市场营销高手来策划新盘的销售,于是出现“跳层”一跳跳到88楼的怪事;出现自己人以“天价”买楼的交易;还出现一些买卖迟迟未正式成交的现象。从法律观点而言,上述现象都没有犯法,这的确是法律高手与市场营销高手联手精心炮制出来的。

  当然,上述营销手法实际上不算成功。举个例子,某新楼盘某些单位创出呎价6万元、7万元的“天价”,但并没有吸引到其他买家愿意以呎价5万元来买入该新楼的其他单位。可见,买家态度还是谨慎的,没有被传媒的头条新闻所影响,大部分人只把“天价”楼当八卦新闻看待,并不认真。

  出现了这类卖楼怪手法之后,社会上有不少声音要求监管。

                  如何监管才恰当?

  最重要的监管是增强信息透明度

  香港是一个推行自由市场的地方。因此,我认为任何监管都不能脱离自由市场的基本概念,政府是不该干预任何的买卖。

  因此,有人建议政府该限制房地产买卖的成交期,要求买卖双方签下临时买卖合约之后一个月或两个月内必须完成正式的买卖成交合约。

  我觉得上述的建议是违反了自由市场的原则。要知道,市场上的任何交易都允许期货的出现,股票有期货市场,商品有期货市场,房地产的买卖也应该有期货市场,签下临时买卖合约之后,何时才正式成交应该是买卖双方的自由,政府不该干预。如果正式成交期离临时买卖合约的日子很长,实际上可以视为期货交易。

  我认为,政府最应该监管的信息,是买卖的透明度。正如过去地产商卖楼,往往只告诉买家建筑面积,真正实用面积多大,买家并不知道。现在政府已经明令地产商要清楚地列出单位的实用面积,这就是透明度的监管。地产商卖楼,有权推迟正式成交期,但是在向传媒宣布时,政府应该要求地产商同时公布正式成交期,正式成交期到达时,地产商有责任公布该单位是否如期正式成交,或取消了合约、杀订……政府也应该要求地产商卖新楼给与地产商有关连的人士必须公布,正如上市企业必须公布与有关连人士的重大交易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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