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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主美国很难搞定阿桑奇

http://www.CRNTT.com   2010-12-13 09:55:17  


美国对于引渡阿桑奇,基本毫无办法
  中评社北京12月13日讯/“…对阿桑奇提出泄密犯罪指控,并提出引渡的要求,其实是复杂的外交政治事件。从程序上不仅要和英国或瑞典商量,而且,还要和阿桑奇的母国澳大利亚交涉。这已经足够烦琐,当然,更重要的是,很少有国家敢冒‘扼杀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指责,在国际上大搞此类‘政治不正确’的事情。显然,对美国政府来说,即便从欧盟把阿桑奇引渡回国,也不会是一件很光彩的事情…”。新民网今日登出媒体从业者于德清的评论文章“美国如何‘搞定’阿桑奇?”,其内容如下:

  日前,维基解密创始人阿桑奇“进去”了,可是美国对于引渡阿桑奇,仍然毫无办法。因为,引渡的前提是先提出对阿桑奇的犯罪指控。阿桑奇究竟触犯了美国什么法律,仍然是个问题,这个问题,也是阿桑奇及维基解密行为是否正当的根源。

  现在,瑞典检方只是针对强奸与性侵指控,而向阿桑奇发出了通缉令。阿桑奇面临的罪名指控与他所从事的泄密事业之间,显然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一个外国人——阿桑奇泄露美国机密文件的行为,有美国参议员认为,这是技术恐怖主义,应该穷尽美国所有的法律来对付阿桑奇,如果没有适合的法律,他们就应该尽快创造出新的法律。不过,挡在那些指控者面前的是,有两个“绊脚石”。一个障碍是阿桑奇的行为是泄密,而不是窃密。另一个障碍则是美国的第一宪法修正案。第一宪法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与出版的自由,在一百多年来的很多著名的泄密案例中历经淬炼。

  现在,几乎所有的事实都无法证明,阿桑奇泄露美国机密方面存在更积极的行为。显然,窃取机密的是美国小兵曼宁。是曼宁主动把机密文件提供给了维基解密,维基解密和阿桑奇并没有指挥乃至教唆曼宁去窃密。他们只是将曼宁提供的机密,发布了出来。这其实是一种新闻报道行为。如果这也是犯罪行为的话,那么,面临美国指控的,除了阿桑奇,还有《纽约时报》以及其他所有刊登了这些泄密内容的媒体。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虽然只有100多字,却被美国人视为公民言论与出版自由的基石。1971年,《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根据越战机密文件所做的报道,激怒了尼克松政府。两家报社被以泄露国家机密为由,被尼克松政府告上了法庭。最终审判的结果是政府败诉,媒体胜诉。美国由此案而得出了一个重要的原则,保守机密以及确定什么样的机密值得保守,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媒体的责任。根据这样的原则,如果维基解密和阿桑奇没有窃密行为,只是发布了这些机密的话,就没有任何法律问题。

  虽然美国法院也承认泄密行为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危险,但是具体而言,还需要政府提交这种泄密行为造成了怎样直接的危害。显然,这对政府来说,是难以完成的任务。因此,这种泄密行为,也被普遍看做是美国为了维持言论和出版自由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维基解密的纠结在于,阿桑奇是澳大利亚人,而不是美国公民。或许,很多美国政客能够容忍“自曝”,却不能容忍他人来曝光,来泄美国的密。这的确是两个层次的问题。美国公民监督美国政府,这是天经地义。澳大利亚人来曝美国政府的丑闻,则似乎有多管闲事之问题。而这恰恰是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面临的新问题。

  显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任何一个人都已经无法置身于这个世界之外。现在,人们已经不再是被动地裹胁进全球市场、全球贸易的洪流,被动地被全球化和世界所塑造、所影响,凭借信息技术的便利,人们已经开始主动参与世界事务,改变这个世界。在这样的时代,世界公民精神史无前例地高涨,真正的世界公民也在各地大量涌现。世界公民必然将对各国政府和大企业的监督,视为一项正当的权利。这也是维基解密和阿桑奇出现的舞台背景,也是他们之所以能获得众多支持的根源。

  不过,阿桑奇还是幸运的。维基解密的行为在美国很难被界定为非法。但是,在很多国家这些行为并不合法,不合法的理由仅仅是因为——被曝光的东西是国家机密。然而,对阿桑奇提出泄密犯罪指控,并提出引渡的要求,其实是复杂的外交政治事件。从程序上不仅要和英国或瑞典商量,而且,还要和阿桑奇的母国澳大利亚交涉。这已经足够烦琐,当然,更重要的是,很少有国家敢冒“扼杀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指责,在国际上大搞此类“政治不正确”的事情。显然,对美国政府来说,即便从欧盟把阿桑奇引渡回国,也不会是一件很光彩的事情。而维基解密的事业则仍然会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