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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季冰:死刑条文,贪官何惧!

http://www.CRNTT.com   2011-03-02 10:11:02  


 
  这就涉及到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我始终坚信,所谓法治社会,其精髓主要不在于法律体系多么公正、完备、严密,当然更不在于其严峻,而在于对法律的一视同仁的尊崇。对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远比一套完美的法律本身更重要。人治社会并非没有法,其法律本身也未必有多大的缺陷。真正的要害在于,在这种社会里,法只是统治的工具,权力可以轻而易举地大过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杀掉几个后台不够硬的贪污腐败分子,并不能震慑他们的后继者(遑论其中难免有冤屈,例如著名的非法集资犯吴英,她的性命将被刚刚通过的修正案所挽救),相反很可能使更多贪官更加意识到巴结更高权力的极端重要性,而这又将进一步强化我们这里本已根深蒂固的权力社会传统,为法治社会的发育制造更强大的思想和现实的障碍。 

  我不是法律专家,自认对于中国现阶段应不应该废除死刑没有什么发言权,我写这篇文章的主要用意是想指出:如果我们真的希望推动社会向更加公平正义的目标进步,就不应该抱着那种对贪官逮着一个是一个、立即就地正法、使其再无机会脱身的错误想法。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典型的虚无主义心态。我们真正应该着力的是竭尽全力将猖獗肆虐的权力逐步束缚在法律之下(哪怕是现在看来有明显缺陷的法律)。假如有一天,想要贪腐的官员们越来越意识到,就算很高的权力都难以保证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哪怕这种制裁并不致死,那么我们的社会就走在了通往正确方向的道路上。否则,即便死到临头的贪官,都不会真正生出悔过之心,他们最多是自认倒霉:谁让自己的后台不像其他人那么硬?

  来源:2011年03月01日08:20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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