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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李庄案与程序正义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18 11:06:07 |
此次李庄案“第二季”审理出现漏案同罪,且漏案之立案在原案二审结束之前,程序正义再受质疑。正如有法学家所言,不可排除律师悖德和渎职的质疑,律师也应该自爱,但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手段不能违法,不能违背程序正义的原则。 须知,程序正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实质正义是重要的,要实现它却很艰难。只有保证审判的每一个步骤公平正义,最后的结果才有可能公平正义。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所谓程序正义原则,是指基于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以及诉讼双方当事人实质公平与公开原则的法定程序实现具体司法过程,以防范因程序不公导致的实体不公,最大限度实现司法的结果正义。 脱胎于800年前英国《大宪章》的程序正义原则,是历经英美、欧陆等大量民主国家司法实践不断增益的成果。“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母”,已成为全球司法界的共识。 为实现程序正义,应满足两方面的要求:第一,司法权独立,即经过合法程序任职的法官个人,基于良法和良心自由心证,独立裁断,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包括权力、金钱、人情、民意等;第二,涉讼的民间纠纷,以及诉讼前或诉讼中的公民与国家纠纷,均应根据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良法程序来寻求最终结果。 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大部分中国民众对程序正义原则还相当陌生。忽视程序正义的人往往认为结果正义就足够了,过程并不重要。程序正义观念则认为,结果正义诚然重要,但如果没有正义的过程,结果的正义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以刑讯逼供这一中国司法中的顽疾为例,热衷此道者往往认为破案最重要,如何破案则无所谓。办案人员往往不择手段,有可能不但难以实现正义的目的,反而制造出更多本应避免的罪恶。即使恰巧破了案,也是以千千万万的沉冤为代价。聂树斌案等死刑冤案,可谓程序不正义导致结果不正义的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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