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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坐视上吊”该当何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9-02 12:44:01  


 
  这次医务人员“坐视上吊”,与医生护士被刑拘的这件案相比,不同之处是苏秀云上吊必然会导致死亡,而老太遭到车祸还没死,所以两件事故责任人的行为与造成的结果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但本质上有很类似的地方。只有警方将这种事件按照刑事案件程序进行立案调查,而不像以往一样,将它仅仅当作民事案件或者医德问题处理。才能对缺乏医德的医务人员有真正的警醒作用。但鹤壁的这个案子刑拘后没有下文,“坐视上吊”不知结果是否也会如此。
 
  医疗事故罪,起诉医务人员的也很少

  另外,尽管1997年起刑法就专门规定了医疗事故罪,但是以该罪名起诉医务人员的案例实际上很少,每年约为0至3起。根据学者杨丹的统计数据,1997年10月至2007年9月审理终结的医疗事故刑事案件中,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共22起,涉案人员26人(医生21人,护士4人,麻醉师1人)。在案件的损害结果中,除一起案件为“致人重伤”外,其余21起案件均为“导致患者死亡”。

  而且,从整体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过失行为主要是医务人员显而易见的单纯失误造成的事故,如未经皮试导致药物过敏、纱布残留、手术装置欠缺等,但是很少发生因诊断和治疗选择错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如名躁一时的肖志军案、徐宝宝案,都曾引发过巨大的争议,但均未判处责任人刑事责任。可以说,我国主要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刑事追诉的概率非常低。

  实际上,不只是医疗纠纷,在医疗回扣等方面,对待医务人员也经常是“法外开恩”,被司法处理的寥寥无几,即便被查出来,也通常是由医院处分。具体请见《护士回扣门 警方应介入》专题。
 
  追溯医生刑责是否违反法律谦抑性? 

  实际上,对于医疗方面的事故,发达国家在追究医务人员的刑责时也十分的谨慎。这是为了保证法律的谦抑性——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假如动不动就对医务人员就追究刑责,恐怕会让医务人员非常惊恐。这与设定普遍的“见死不救”罪很可能会导致再没有人“敢围观”落水儿童是一样的道理。

  然而,不管是美国、德国还是日本,虽然在具体实行中对医疗过程中的刑责追究都比较谨慎,但在立法的完备性,以及司法的威慑性方面,都做得十分到位。这与我国“医疗事故罪”案例只拿最明显的操作程序失误开刀,对责任医务人员往往“只判一年还缓刑两年”的做法,威慑力迥然不同。而且,由于法律的公正执行,国外的医患关系也远没我国紧张。
 
  如欲打破目前医患关系的紧张状况,可谓困难重重,但从严肃司法方面入手应该是个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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