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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九二共识两岸政治基础 不容否认 | |
http://www.CRNTT.com 2011-12-11 00:22:56 |
问题依然是,如果不采用大陆版“九二共识”,而采用台湾版“九二共识”,则这种在“政府”立场上完全对立的“国家”共识,是否算得上是一种“共识”呢? 四、“求同”共识与“存异”共识 首先,世界上凡要达成共识的地方,必定是因为双方存在差异。如果双方没有差异,则共识无处不在,是否要去刻意谈判什么协议或者追求什么共识似乎没有必要。因此,凡是达成共识(或协议、条约、合同)的地方,必定是搁置争议、求同存异的结果。只是一般情况下,双方达成共识时往往“求同”,只就共识部分形成文字,而不会在文字上刻意强调双方的差异。至于双方的差异,一般在文字里搁置不提,而让它继续“存”在于实际的双边关系中,而不是“存”在于共识文件里,这样就达成了一项纯粹的“求同”共识。 然而,在我们生活着的这个矛盾重重的世界里,还存在大量的非纯粹的“存异”共识:共识双方将分歧点如实列入共识文件。1972年中美《上海公报》就把中美双方共同立场和重大差异如实陈述,特别是在国际关系和台湾问题上。单看《上海公报》的内容,表述双方分歧的文字分量甚至重于双方的共同立场。古往今来,大到国际协定、宣言、条约,小到民事上的合同、合约、协议,双方在文件里将尚未解决的分歧如实列出,并不少见。事后,双方就共识文件中的分歧部分再起争执或寻求新的解决分歧的共识,更是题中应有之义。中美建交以来,双方一直就霸权问题和售台武器问题争执不休,从未间断。如同“一中各表”或“各表一中”达成以后,两岸继续就“各表”内容争执不休,毫不奇怪。我们不能依据中美后来在国际关系和台湾问题上的争执来否认中美间达成过《上海公报》的共识。同样,也没有理由依据两岸在“各表”内容上的争执,来否认两岸达成了九二年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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