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头条新闻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马英九要与大陆协商人权议题面面观

http://www.CRNTT.com   2012-04-21 08:10:35  


 
  实际上,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开放签署后,由于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是由“中华民国”占据,因而当时代表中国在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上签字的,是“中华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刘锴(一九六七年十月五日)。但是,由于当时蒋介石实行威权独裁军法统治及“戒严体制”,甚至是大搞“白色恐怖”,其所作所为并不符合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在“全民普选”、“选择制度权”、“言论自由”等方面,其人权纪录受到国际人权机构的高度关切,因而蒋政权也就无意推动“立法院”通过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书。几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尽管后来国民党政权解除“戒严”,撤销党禁、报禁,并实行“总统”直选,台湾地区的人权状况已趋近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但却因为已不具联合国会员的身份,而丧失了向联合国秘书会呈送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国会批准通知书”的资格。

  陈水扁上台后,充分利用民进党的前身--“党外”运动曾经长期遭受“白色恐怖”镇压的“悲情”形象,来作为其推动“人权外交”的一大“利多”因素。因此,陈水扁在其“五‧二零”讲话中,就声称“新政府”将敦促“立法院”通过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使其国内法化,成为台湾地区正式的“台湾人权法典”,并成立独立运作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力图将台湾“重新纳入国际人权体系”。为落实这一计划,陈水扁成立了“总统府人权谘询小组”,“行政院”亦成立“人权保障推动小组”。但是,在经研究之后,连扁政府自己也认为,即使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获得“立法院”批准,但由于台湾当局并非是联合国成员,故该“批准书”送请联合国秘书长存放一节,仍存在很大困难。另外,“人权保障推动小组”亦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允许个人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控告其本国政府违反《公约》规定,可能会对台湾当局造成困扰;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关“人民自决权”规定,也将会引起有关“台湾地位”亦即“统独”的争议和疑虑。但扁政府却仍然认为,出于“参与国际社会”,以及“制衡中共谋我日亟的用心与作法,凭藉着先进的人权状态,强调中共人权纪录不佳的事实,争取国际社会认识台湾不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事实与法理,对抗中共的统战伎俩”的意图,以至台湾当局强调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民自决权”规定,“引据相关的国际法原理、原则,从人权的观点,强调台湾人民对自己的前途,有最终的决定权,任何他人或他国皆无权置喙,以此为由,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武威吓”〔以上引文均引自“人权政策白皮书”〕,扁政府仍然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继续推动“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的工作。而现在马英九的做法,是抛弃陈水扁的那一套,是务实明智的。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