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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为何要全盘翻修两岸关系条例?

http://www.CRNTT.com   2012-08-18 08:59:26  


 
  这次大翻修是由时任“陆委会”主委的蔡英文具体主导之下进行的。大幅调整了有关两岸协商、“三通”、经贸文教交往的各项具体规定。具体内容主要有: 

  在两岸协商方面增设了“复委托”机制,除海基会外,“陆委会”或其他主管机关,得依所属事务的性质与需要,委托或逐案委托符合相关资格的民间团体协助处理两岸事务。将“直航”条款由“禁止”放宽为“许可”。对两岸人员、文教交流的限制有所放宽,取消台湾民众赴大陆的许可制规定,改行一般出境的查验手续,但台湾民众不得在大陆设籍或领用大陆护照,否则丧失台湾人民身份;除党政军机关团体外,原则开放台湾人民担任大陆地区之职务或为其成员;大陆台商子弟学校可以增设高中部;大陆教育机构经许可,得委托台湾地区、大陆地区或其他地区人民在台湾办理招生事宜;两岸学校间缔结为姐妹学校或进行合作,采申报异议制;大陆配偶结婚后马上可赴台团聚,无需每半年出境一次。对两岸经贸交流的限制有所“松绑”,台商投资大陆简化为“禁止类”及“一般类”,台商只要经“经济部”许可就可以在大陆投资。……等等。 

  尽管经过此次修订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仍有一些不如人意之处,对彻底解除“戒急用忍”束缚所迈的步子仍不够大,但在当时的政治环境而言,尤其是在“台独”势力猖獗,大搞“台湾正名”、“一边一国”、“两国论”、“推动新宪法”等“台独”活动之际,“条例”仍能守住“国统纲领”的底线,而且也对大陆当局提出的一些涉台政策作出了善意的回应,相对地还是有利于两岸关系的发展的,因此还是显得颇为难能可贵的。尤其是在其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仍保留“国家统一前”的提法,坚持了“国统纲领”的底线,而其第二条有关“名词定义”的规定,仍是使用“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人民”及“大陆地区”、“大陆地区人民”的概念,并将“大陆地区”继续定义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也符合“国统会”关于“一个中国”涵义的诠释。也许,由于这些论述是马英九当年曾亲身参与拟就的,而且在当今也符合马英九“一国两区”的理念,故而相信将仍然能够得到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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