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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宗海:两岸或可以“和平宣言”取代“和平协议”

http://www.CRNTT.com   2012-12-21 10:17:25  


 
可参考朝韩、西德和北爱案例

  为了促成这项“和平宣言”,我们也可以参考很多分裂国家的例子来择取其中间具有“和平发展”的精神:

  一、朝鲜前领导人金正日和韩国前“总统”卢武铉在2007年10月4日曾共同签署了《南北关系发展与和平繁荣的宣言》,《宣言》涵盖了政治、军事、经济和法律等八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朝韩在宣言之后,经济和旅游业的合作与开发,比预期的来得快速,而且还因在经济层面的紧密合作而加速双方在政治及军事层面的良性互动。

  二、西德曾在1966年3月25日单边宣布《联邦政府裁军暨保障和平文告》(简称为“和平文告”)。在这文告中,西德对其“友邦”国家以及东欧诸国宣称,将不再使用武力解决德国统一问题,只用和平的方式来达到其统一的目的。本来此宣言并没有对东德发出,但事后在东德政府的要求下,西德联邦政府也同意其效力及于东德。

  三、爱尔兰共和军政治代表新芬党领导人亚当斯和天主教温和派领袖约翰.休姆(在1998年获颁诺贝尔和平奖),于1993年联合宣布了一项和平计划。1994年8月31日,在北爱尔兰进行了长达25年的暴力活动后,爱尔兰共和军发表声明,宣布从午夜起实行“无条件的和不限期的”停火,这为北爱尔兰问题的“公正和永久的解决”提供了机会,也导致了1995年2月22日,英爱两国政府宣布达成“新框架协议”的结局。

  这些例子当然不尽然与两岸现今的情况完全相符,但某些发展则足可作为两岸参考。譬如说,鉴于双方尚陷于相互信任不足、而且敌对状态尚在持续之际,一份“和平宣言”很可能就消除了相互之间的重大冲突,并能促进双方在经济,社会甚至于军事上的合作与和解,最后并达成了相互签署“和平协议”的结局。

  最重要的是,参考这些例子,最好去除内中“国与国的关系”的内容,以及一些会触及两岸“现行规定”的底线。而且最好都能由各自单边宣布,而非联合声明,这样才能避免要为两岸政治作定位的困扰。须要提醒的是,唯有这样的“过程”,才会为今后和平协议的签署结局,铺下一条平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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