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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如何实现

http://www.CRNTT.com   2013-01-04 10:37:47  


2011年5月12日,北京,一名青年在网吧上网。 GOU YIGE / 东方IC
  中评社北京1月4日讯/“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时候,应当明白法律并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命令,而是对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互惠关系的一种界定”。最新一期《新世纪》月刊(2012年12月31日出版)登载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郑戈的评论文章“网络法治如何实现”,详文如下:

  近日来,《人民日报》连续发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依法监管是各国惯例”“网络需要依法运行”等评论员文章,呼吁实现网络法治。这些文章在广大网民之中引起了争议和讨论,许多人表达了深切的担忧。之后,《中国青年报》又发表了评论:“别将‘法治’误读为‘管制’”,针对这种担忧做出了回应。与此同时,12月24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对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后台管理、允许前台匿名或假名发言的实名制模式呼之欲出。这些动向都将争论经年的实名制问题再次置于公共讨论的焦点。

  其实,“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西方各国早已成为共识。互联网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经历了“法外领域”“法内专门领域”和“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三个阶段的发展。早期的互联网理论家在他们的构想中没有为政府留下任何位置,他们试图维持网络空间的“自然状态”。莫诺佐夫的《网络幻象》一书中,作者将这些人称为“网络乌托邦主义者”,并指出:“在网络乌托邦主义者的床头柜上,不可能出现霍布斯的《利维坦》”。

  这种状况在20世纪末期就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各国都纷纷通过法律来规制网络空间的言论。这些法律主要针对三种言论,一是所谓的“颠覆性言论”(the subversive),即对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的言论;二是赌博暴力或淫秽色情类的言论(the obscene);三是违背社会规范或侵犯私权的言论(包括盗版、诽谤和恶搞等等)。针对网络的特殊性,许多国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的反仇恨言论、反淫秽色情和反诽谤等法律的效力延伸到虚拟空间,而是专门制定了控制网络言论的法律,比如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的《通讯文雅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法律专家意识到,互联网不是削弱而是强化了政府的管制能力。一旦允许政府充分利用这种管制能力,“谁在说、说什么、在哪儿说”这些在以前往往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才能搞清楚的问题,在网络社会通常只需“弹指一瞬间”就能查明。因此,法律需要关心的问题仍是那个传统的问题:如何厘定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边界?

  在中国,“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一看似再正常不过的主张之所以会引起争议,其原因恰恰在于法律的工具化和弱势地位。最近一系列“微博反腐”的成功个案使人们看到:升斗小民也有渠道可以挑战日换一表的“厅局级干部”。如果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批评建议权和检举揭发权能够在包括网络媒介在内的各种制度化渠道得到顺利行使,人们也便不会变得如此敏感和脆弱。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强调网络法治化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早在这个概念提出之前,政府的管制之手就已无处不在了。

  以实名制为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求网吧等服务场所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2004年12月28日,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在校园内实行实名制的要求,次年,北大未名、水木清华等著名BBS都进行了关闭整改,不再对校外用户开放发言功能。

  200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晶提议进行实名制立法,主张后台实名。2010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推行“网店实名制”;2010年8月1日,文化部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网游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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