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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天皇巨额财产大揭秘

http://www.CRNTT.com   2013-03-17 09:50:53  


 
  三、皇室财产的解体

  根据上述规定,对皇室财产进行分类处理:

  首先交纳实物税。当时对皇室财产的评价额为37.1562亿日元,应交纳实物税额33.4286亿日元。交纳的实物主要是皇室林野局的有收益财产、土地、建筑物、现金、有价证券、美术品等,几乎全部财产税都是交纳的实物税。这样,皇室财产便有九成交了出去。

  接着是确定皇室财产。因为皇室财产虽大部分交给了国家,但天皇仍是日本这个国家的象征,也从事必要的社会活动,所以有的财产还要有皇室使用,这就需要确定皇室使用财产的范围。于是把皇室、住宅等2.17亿日元的财产的所有权划归国家,但供皇室使用。

  其次要确定皇室私产。因为有很多财产不易分清公私。当时作为皇室私产保留的大致有数量有限的有价证券、装饰品和一些图书用具,还从现金存款中确定1500万日元为皇室的私产。

  归结起来,旧皇室财产基本上分为三种:一是纯粹作为皇室私产保留的,约占1—2%;二是完全交给国家的,占91—92%;三是介于上述二者之间,所有权归国家,但归皇室使用,占7%左右。

  经过这样分类处理后,就皇室财产就基本上解体了。

  四、新优厚待遇

  根据日本新宪法规定,国家负担皇室的费用,每年都要做出预算,经过会通过后,从国库中支付。

  皇室经济法规定,皇室费用包括内廷费、宫廷费和皇族费三部分。

  内廷费是天皇、皇后、皇太子等内廷皇族的日常费用和其他内廷费用,即天皇一家的生活费用,包括天皇一家人的伙食费、衣料费、医疗费、宫中祭祀费。其中人事费和日用费的比例是一比二。

  日用费包括服装及随身带的物品,占内廷费的18%;伙食费、会餐费和厨房用品费占13%;对日本学士院、艺术院、社会事业的奖励金、灾害慰问金和其他交际费等占10%;研究费和教养费等占7%;宫中三殿的祭祀仪式费为7%;医疗级皇家御用物管理费等占12%。

  因为是法律确定了的费用,政府有义务将其列入预算,这就是所谓既定经费、义务经费。内廷费在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从国库支付,天皇代理者、内廷经济主管人收款后,就成了天皇的私款,使用情况不受会计监察院检查,有节余也可储蓄。

  要变化内廷费金额,需要召开皇室经济会议,向内阁提出意见,再由内阁向国会提出修改方案,然后根据国会决议列入预算。内廷费1947年定为800万日元,1964年提高到6800万日元,按现在货币价值为25700万日元,平均每年两亿多日元。

  宫廷费属于宫内厅管理的公款,是天皇执行国事公务时的活动费和宫廷设施费。前者包括天皇及其家属外出、出国访问、宫中举行的活动、接待国宾及政府邀请的外宾等。后者包括设置维修费和新的营建费。其细目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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