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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苛政结果,并非背德 | |
http://www.CRNTT.com 2013-03-22 11:51:55 |
婚姻自由,政府无权干涉 政府对婚姻的承认来源于公众对婚姻的承认,结婚证只是政府对婚姻关系的追认,只是为方便进行社会管理 2001年,哈佛大学教授、女权主义史学家南希•考特出版专著《公共誓言:婚姻与国家间的历史》,这本书虽然立场倾向于为政府对婚姻的承认做辩护,但在导论部分还是要开宗明义地阐明“政府对婚姻的承认来源于公众对婚姻的承认”,而并非公众承认的全部。“在十九世纪早期的美国,公众对婚约最有效的承认和约束来自当地社区。” 在《公共誓言:婚姻与国家间的历史》所提,“在十九世纪早期的美国,公众对婚约最有效的承认和约束来自当地社区。”婚姻作为一个事实存在的,不止是结婚证一张政府证明,放弃这张政府证明,其他层面上的和道德上的婚约仍然可以存在。 194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普林斯诉马萨诸塞州”案作出解释,政府权力不能介入私人家庭生活 在1944年,“普林斯诉马萨诸塞州”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解释,“政府权力不能介入私人家庭生活”。婚姻的合法性不来自政府,政府颁发的结婚证只是政府层面对两个人婚姻关系的承认,领取结婚证也只是为方便政府进行社会管理。 只要符合法规,“假离婚”就合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该项权利进行限制” 从公民权利角度而言,选择结婚与离婚,是公民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法保护离婚自由,就“离婚”而言,它在道德上原本完全就是“婚姻自由”范畴的个人私事,无论是基于什么真实目的离婚,只要男女双方自主自愿合法登记后的离婚,并履行了相关登记手续,外人根本无权干涉置喙。婚姻是纯粹的个人隐私,结婚也好离婚也罢,都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报告“动机”和“目的”。 “政策性婚姻”其实就是“合理利用规则”,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就是合法行为 据《北京晚报》报道,四川省宜宾男子尹某为拿到拆迁补偿,尹某和妻子离婚、与丈母娘结婚并落户、再和丈母娘离婚和妻子复婚,后来因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法律意义上的所谓“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 如依据《婚姻法》规定,只要满足“双方自愿”、“结婚年龄”、“无三代血亲及不应结婚疾病”三项条件,男女双方即可登记为合法夫妻。只有出现“重婚”、“有血亲关系、患不应结婚疾病”、“未达婚龄”等情形,才能判定“婚姻无效”。 尹定前与妻子离婚、与“前丈母娘”自愿登记结婚,并不违反《婚姻法》, 也并不具有“婚姻无效”情形,完全是属于法律认可的真实有效合法婚姻。而从法律形式、合法性角度审视,必须承认,尹定前的上述一系列结婚、离婚行为,实际上都并不违法、完全合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他们拿到了结婚证,就一定是真结婚,即便他们并非真心结合,但国家发给他们结婚证的行为就是确认了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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