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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不请自来,“苹果”可以说 “不”

http://www.CRNTT.com   2013-04-01 10:50:20  


 
  ■ “苹果”公司没有义务必须接受采访

  采访权不具国家强制力,采访人与被采访人地位平等,未经同意而进行采访是侵权行为

  “苹果”公司被央视批评的第二个问题是拒绝接受采访。苹果公司是否有权拒绝采访,或者以“没有预约”的借口拒绝采访。这个问题的核心,要看“接受采访”是否是苹果公司的法定义务。

  目前,在西方各国一般没有对采访权作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英美涉及新闻媒介的判例不多,但至少是在一些重要的判例中,没有直接使用采访权的概念。在成文法国家的新闻法中,如法国、瑞典、芬兰、丹麦、希腊等国的新闻法,都没有规定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有学者认为,采访权是一种“请求权”,它实质上是请求他人同意接受采访的一种权利。这种看法将采访看作双方合意的行为:采访人提出采访请求,被采访人同意接受采访后,采访人方可行使权利。我国民法学家杨立新认为,新闻权的权利来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采访权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利。

  涉及到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即使披着采访的外套,也不能掩盖强制采访这种行为的侵权本质。因为前者的权利是基本人权,而采访权是衍生权利,不能以牺牲基本人权来实现。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就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强行采访就是禁止的侵权行为。

  商业公司无必须接受采访的义务,曾有判例认为拒绝记者不意味着一定损害公众知情权

  记者(甚至其他公民)有采访或者说发问的权利,企业自然也有拒绝采访和拍摄的权利,在全世界都是如此。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有可能是对特定人)是法定义务,接受记者采访并不是法定义务,接受特定媒体采访更不是。

  以“BALTIMORE SUN诉EHRLICH案”为例,美国马里兰州州长罗伯特.奥利克(Robert L Ehrlich)由于不满《巴尔的摩太阳报》(Baltimore Sun)一位记者及另一位专栏作家对他的新闻处理不公平,决定不再接受两人的采访,不回电话,也不配合任何需求,而且下令部属把两人列为拒绝往来户。《巴尔的摩太阳报》将罗伯特.奥利克告到法院,但法官却裁定,这种拒绝接受采访的举动没有违反宪法规定,州长有权利这么做。在判决中,法官认为,公众人物拒绝记者不免得罪媒体,但是州长并没有让所有记者都吃闭门羹,也没有忽略与其他媒体打交道的责任,也就是说,拒绝少数记者并没有导致公众知情的权利受损。

  采访权、报道权针对的对象是除记者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强调第三方无权无故干扰采访,而非记者想采访,当事人就必须接受记者的采访。苹果作为一个企业,即便其规模再大、盈利再多,也是没有接受采访的法定义务的。你想要采访,我就必须接受,这样的“采访”与“审问”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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