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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贞昌必须承担逐条审议并修改的恶果

http://www.CRNTT.com   2013-07-08 08:34:23  


 
  其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主管机关于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工作前,应经立法院决议;立法院如于会期内一个月未为决议,视为同意。”按此规定,“立法院”倘是未能在会期内一个月审议决议《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即代表已经同意。而《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于六月二十一日签署的,虽然此时距离“立法院”第三个会期结束只有不到十天,但既然“立法院”已经决定召开临时会,就应及早予以决议,否则就等于是同意《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作者:富权 来源:澳门新华澳报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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