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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回归还须加速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08 10:09:39 |
同时也可看到,长期的授权立法,容易影响税法的权威,国家权力机构的立法权威也会受损。倘若行政部门可代替立法机构,那么立法机构的存在价值是不是就被大大消解?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在长期授权的行政主导体制中,行政部门容易出现的长官意志等,可能损害税收法规的科学性,且行政部门作为立法者,又是收税者,角色上面存在冲突。因此,税收立法权的回归应属重要议程,当变不变,必然是弊大于利。 现在很多人喜欢谈及的一个概念,是税收正义。税收正义是税收和税法的最高价值理念,与整个社会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密切相关。税收正义的实现,需要一个真正实现了程序正义、结果正义和制度正义的税收体制。无疑,税收正义也与税收立法的主导体制联系在一起。当行政主导体制已经产生了诸多问题,已经让人看见其中存在不少扭曲的时候,倘若当变不变,也必然会影响税收正义的实现。 文章最后说,媒体追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确实是一个好问题。舆论的议程设置,谋求的是推动税收立法的进步。提升税收立法水平,完善税收立法体系,需要很多方面的工作,也是一个系统性的任务。在这其中,税收立法权从行政机构回归人大,算是重要任务之一。这一任务的完成,需要更为清晰、明确的时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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