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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国家意义 | |
http://www.CRNTT.com 2014-06-23 08:25:46 |
“负面清单”应逐步成为“非禁即可”的穷尽清单 文章分析,上海自贸试验区2013年“负面清单”是在特定时间段推出的,由于授权有限,只能是在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基础上做拆分、归纳,形成外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清单”。另外,制定者又想将该“负面清单”做成一个“穷尽的”清单,外加了散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的相关对外资管理的特殊措施,表面上使得该清单的“负面”内容更冗长。 这次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内容合并,试图明确该清单的“负面”性质,即除非“清单”中提到的禁止或限制,否则就不存在禁止或限制。 上海自贸试验区在目前阶段还是以“负面清单为主、正面清单为辅”的外资过渡管理模式,并非是一张彻底的非禁即可的“负面清单”。当然,我们需要对“非禁即可”要做全面的理解,“国家安全”、“金融审慎监管”等例外,尽管不直接在“负面清单”中,但它们是“负面清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负面清单”修改需注意的原则 文章指出,上海自贸试验区“2014版负面清单”即将推出。据悉,“2014版的负面清单”修订工作将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进行:第一是着眼于开放性经济建设,率先推动自贸试验区服务业领域开放。2013版的负面清单选择了六大服务业领域的开放,即以“正面清单”模式作为“负面清单”模式的补充,明确开放的措施。2014版的负面清单,将继续扩大服务贸易开放的“正面清单”范围。第二是参照国际通行规则,通过负面清单的修订,提升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开放度。2013版“负面清单”的一个主要缺陷是没有区分“禁止”与“限制”,有20多条没有写清楚“限制”措施的范围。第三,2014版的“负面清单”可能将个别在2013年负面清单中遗漏的“禁止”或“限制”措施补上,以形成“完整”的负面清单。 关于原则一,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模式仍然采取“负面清单为主,正面清单为辅”的管理模式。服务贸易开放的“正面清单”的扩大,是为将来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不符措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做准备,即列出需保留的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规定内容即可,不必再具体列出一长串的不开放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目录。 关于原则二,完善2013年“负面清单”遗留的“禁止”与“限制”不分带来的透明度问题,这完全是必要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需要与高标准的透明度要求相配合。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负面清单”方式要求对不符措施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当事国不仅需要一般披露政府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而且要披露包含在法律法规中的投资限制性措施的性质、范围、水平等。 关于原则三,将2013年“负面清单”中遗漏的“负面”内容补到2014年的“负面清单”中,如个别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问题。这样做能不能?该不该?关于“能不能”从法理上说当然能,因为上海“负面清单”的内容是中国自主开放的结果,不是双边国际条约的义务。上海市拟定的地方条例也明确“负面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关于“该不该”,这要看这样做的利弊平衡。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的最大亮点,也是尝试“非禁即可”法治透明度的有益试验。2014年的“负面清单”如果增加“负面”内容,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尽管我们不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责任,但我们需牢记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模式是要在“国际化”和“法治化”背景下制定,更不应该脱离为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先试先行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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