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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适合中国吗

http://www.CRNTT.com   2014-09-26 09:10:19  


  中评社北京9月26日讯/8月14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从构筑保险民生保障、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提出保险业的发展目标等十个方面作出具体要求,被保险业内称为新版“国十条”。新“国十条”最为引人关注的是“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保监会的部署,试点将在明年启动,这也标志着,社会保障界一直呼吁的个税递延终于有了实质性的动作。

  东方早报发表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殷俊文章分析,中国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缴费部分收入递延征税的政策几乎是美国401k计划的“移植物”,在美国运行良好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在中国也能复制吗?

  一、什么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文章称,养老保险通常由三个支柱构成,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即商业养老保险),其中第一支柱是公共养老保险,第二和第三支柱是私人养老保险(即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国家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一种手段。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通俗地说,是个人工作时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或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费,这部分缴费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待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所领取的那部分收入的所得税款,且税率按照退休金对应的应缴纳税率计算。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重点是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延税优惠,不是不交税,而是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交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职工主动参加补充养老险,提高自我养老保障水平。

  二、中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萌芽、酝酿与成熟

  文章介绍,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这标志着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萌芽,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探索之路由此展开。

  长期以来,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发展不平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这一支柱不断发展壮大,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发展滞后。推动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目标。

  然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酝酿几经周折。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进一步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并要求适时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但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不得抵扣个人所得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受阻。

  随后,全国保险会议明确表示要大力推行健康养老保险发展,支持上海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紧接着2011年11月《上海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上海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产品作为上海‘十二五’期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鼓励试点开展,2012年6月上海市政府向国家财政部提交了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方案,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标志著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个人税收递延政策付诸实现。2015年,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在上海试点。时隔6年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曲折探索中实现了从萌芽到试点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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