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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政治关系 “中华民国”如何定位 | |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00:14:40 |
3、两岸分歧评议 以上两种对立的论述,究竟何者符合国际法?根据瑞士著名国际法学家法泰尔于18世纪中期首倡的“事实主义理论”,某一新政府只要在本国建立了有效而自主的权力,就可以获得承认。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实践表明,政府承认的条件通常有二:一是有关政府必须在一国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领土上独立而实际地确立了有效统治,且已得到本国全部或绝大部分居民的惯常服从;二是该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根据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在没有外来侵犯或干涉的条件下所发生的政府更迭,即使不符合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原则上也属于该国的内部事务,其他国家对此应予以尊重,由此产生的新政府只要具备了“有效统治”的条件,即有资格获得承认。④从上述国际法的有效统治理论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符合成为中国中央政府的构成要件,是中国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从国际政治实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按1971年第26届联大作出的2758号决议于当年恢复代表中国行使主权的资格,成为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至于台湾当局于1949年至1971年期间仍在联合国行使中国代表权,那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冷战”格局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以阻挠的结果⑤;而台湾当局在台湾地区一直沿用“中华民国”及其一整套政治符号,那是台湾当局为维护自身“法统”而采取的单方面行为,既不符合国际法理论,也没有得到主流国际社会的承认。因此,“中华民国”已不存在。 (二)“(完全)政府继承论”VS“不完全政府继承论” 政府更迭必然引发政府继承的问题。两岸在政府更迭问题上的争论,引发了两岸在政府继承问题上“完全”与“不完全”的争论。 1、“(完全)政府继承论” 大陆方面坚持“(完全)政府继承论”,即认为“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整体上已完成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而不是所谓“部分政府继承”。大陆方面坚持认为台湾当局是国共内战遗留下来的非法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理上拥有对台湾的主权行使权,这是因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接受日本的投降并收复台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自然也就继承了对台湾的主权行使权。目前两岸未统一状态是内战延续状态,将来两岸必须复归统一。该论述旨在为大陆方面坚持“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府”、大陆必将统一台湾奠定法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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