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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霞:保护台商权益 大陆应修订《台投法》

http://www.CRNTT.com   2016-09-03 00:08:31  


 
  冯霞认为,《实施细则》应当确立台商的居民待遇原则。在两岸均已加入 WTO 的情况下,台商虽然因大陆实行“同等优先、适当照顾”而享有一定的优惠待遇,但这种优惠更多的是体现在协助台商开拓国际市场方面具有优势,与之相对应的是,台商在某些方面所享有的待遇却与“居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使其在与大陆内资企业角逐大陆内部市场的竞争中明显居于相对劣势地位,因而不利于其拓展大陆市场。因此,面对转型升级的压力,部分台商发出了要求享受大陆“居民待遇”的呼吁。

  冯霞建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应对台商投资权益保护实行居民待遇原则,逐步实现台商权益与大陆居民的一致。“为此,应取消先前赋予台商的一些超国民待遇,与此同时,针对台湾同胞的非国(居)民待遇也应逐步取消,例如台商在大陆购买不动产的限制等问题。”

  冯霞认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还应明确台湾同胞投资者范围,消除隐名投资隐患。

  冯霞指出,两岸两会签订的《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明确将台商经第三地转投资确认为“投资”的一种,让间接投资的台商一样受到保护。对台商而言,协议是一颗“定心丸”。鉴于《台投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台胞投资范围偏窄,一定程度上造成台商隐名投资现象泛滥。商务部于 2013 年 2 月还专门出台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从而扩大了“台湾投资者”的范围。

  冯霞建议,《实施细则》该条补充规定: “台胞投资者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经公证机关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与此同时,台胞以他人名义来大陆投资的,应当与名义投资人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义务。”通过立法的明确,为司法实践中处理隐名投资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冯霞认为,《实施细则》还应吸收两岸两会协议内容,适当扩展台商受保障权益范围。“将攸关台商、台干在大陆正常定居生活的一些权益视为台商投资权益的衍生品和必要延伸,下一步的台商投资权益保障立法不应仅仅将注意力局限于投资领域,还应涉及与台商在大陆投资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政治权利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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